旅店住宿常用语:关于简易程序的一个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08:28: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说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条又说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使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我的问题是:基层法院在审理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时,是否存在如果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使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

个人意见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主要是由法院进行掌握,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比较少见
如果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简易程序,而案情又较为复杂,法院一般也不会同意使用简易程序
如果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案情简单,如民工工资案件,作为原告的民工就可以推选二至五三名代表进行诉讼,法院也不必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纯属个人意见,
我认为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使用简易程序的,关键在于法院的审查,如果法院审查认为虽然人数众多,但案情比较简单的,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