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网络信息安全培训:在武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23:33:54
我们公司是一家台商独资公司,做出口贸易的,但我们的类型是生产贸易型,不知道可不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政策;另外,我们才刚成立不久,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税务局对外商投资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是不是松一些。还是非要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届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规划和措施,国家要从政策、资金、重大建设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中央重大决策,为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极好机遇,讨论研究中部地区崛起的税收政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回顾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为鼓励区域经济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一部分属通用型的,已在湖北等中部地区贯彻实施。综合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国家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如武汉经济开发区等适用“经济特区”第1款、第3款、第4款和第16款。即1、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济的外国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区内的老市区,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3、区内的老市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4、区内企业出口本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同时享受出口企业进口货物免税。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武汉、郑州、长沙、南昌、太原、合肥、襄阳、株洲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以下税收优惠:1.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新办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3.高新技术合资企业免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4.进口料件免税。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出口产品免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6.进口货物免税。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三)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长江三峡工程库区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的部分优惠税收政策,适用“经济特区”第3款、第4款:1、区内的老市区,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2、区内的老市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3、对三峡库区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沿江开放城市和内陆开放城市。作为沿江开放城市的芜湖、九江、武汉、岳阳、黄石、宜昌和作为内陆开放城市的太原、南昌、合肥、郑州、长沙等共11市优惠政策适用于“沿海开放城市”。比照“经济特区”第3款、第4款、第16款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第5款执行。即:1、区内的老市区,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2、区内的老市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3、区内企业出口本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4、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中西部及贫困地区。国家规定的19个中西部地区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其他贫困地区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三线地区企业超基数返还。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实行超基数返还的政策; 2.民族自治地区企业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减免。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4.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5.中西部地区企业减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国务院批准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2免3减”的现行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先进技术企业或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能低于10%;6.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7.贫困地区农户新建住房免税。“老、少、边、穷”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房,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8.贫困地区公路用地减免。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纳税有困难的,报财政部批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从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情况看,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一是涉及面过窄,更多的纳税人享受不到税收优惠。以湖北为例,仅限于武汉、襄樊等经济开发区和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能够享受经济特区有关减免税政策,而比照执行西部大开发优惠税收政策的也只有恩施州一个地区,而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的受益的应该是重庆了,三峡大坝所在地的宜昌市并没有得到什么税收实惠。二是优惠层次低,贫困地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按现行对中西部及贫困地区普遍执行的优惠税收政策,仅仅限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就湖北而言,也只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国家认定的38个贫困县。而且减免的税种也局限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事实上,贫困地区企业一般生产些低级产品,产品附加值很低,减免所得税大多是“墙上饼、水中月”,好看不中用;贫困地区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数额更少,2003年湖北省仅有5.2亿元, 落实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数额就更小了。三是没有体现中部地区产业、资源以及经济特色。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农副产品及林特资源十分丰富,种、养、加经济发展潜力很大。特别是以农林水特、养殖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更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中部地区具有独特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政策上支持和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没有必要的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武汉、郑州、长沙、南昌、太原、合肥、襄阳、株洲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以下税收优惠:1.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新办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3.高新技术合资企业免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4.进口料件免税。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出口产品免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6.进口货物免税。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