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云保存到网盘失败:公司有调查员工家庭的权利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20:23:40
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我认为不合法,请合位帮忙!!
谢了!!

当然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6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由此可见,隐私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名誉权的一项内容,受法律保护。

员工本人的身体健康是否适于工作、个人文化程度、工作经验等因素,与公司是否录用以及如何安排员工岗位有一定关系,公司有知晓的必要。

但公司员工的家庭情况,完全属于员工个人的事情,与公司工作无关,也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完全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是否向他人及公众透露,应该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意愿,该权利受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多达二百二十四条关于个人隐私的规定,完全涵盖了所有的部门法律,在民事、刑事、行政等所有程序法及相关法规和条例中、甚至是最具强制力的刑事诉讼和刑事侦查领域,都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明确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国家执法部门尚且尊重个人隐私,何况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公司呢??

  1、公司没有调查权,在我国调查权是由法律直接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在法律授权之外进行调查;  
  2、公司对知道的员工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从下面隐私权的定义可以看出侵害隐私权不仅仅是知悉一个行为,还要求有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的行为.  
  3、应该正确认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正确对待公司的调查范围.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它包括如下几层含义: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而产生,法人作为组织体并没有精神活动,故无隐私可言。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享有的权利可依商业秘密不受侵犯而得到保护。
  2,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
  只要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 隐私的内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隐私权。因此,隐私在外延上涵盖了阴私,后者仅指与男女两性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
  3,侵害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

  第一公司没有调查权,在我国调查权是由法律直接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在法律授权之外进行调查;
  第二公司对知道的员工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从下面隐私权的定义可以看出侵害隐私权不仅仅是知悉一个行为,还要求有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的行为.
  第三应该正确认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正确对待公司的调查范围.
  一、 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它包括如下几层含义:

  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而产生,法人作为组织体并没有精神活动,故无隐私可言。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享有的权利可依商业秘密不受侵犯而得到保护。

  第二,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

  只要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 隐私的内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隐私权。因此,隐私在外延上涵盖了阴私,后者仅指与男女两性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

  第三,侵害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

  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予确认,实践中通常将侵害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
  二、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个人生活安宁权
  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二)、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 、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例如,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权利人的身体上隐秘的缺陷;不得占有、阅知权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质载体,如翻阅他人的日记本、存折等。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 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
  (四)、个人隐私使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例如,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隐私写作个人传记,在传记中披露鲜为人知的个人生活信息,以提高传记的发行量。任何权利不得滥用,隐私权也不例外。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权利主体不得在公众场合展示自己的身体上隐秘部位的缺陷;不得任意使用与第三人隐私或者名誉有关的隐私。
  三、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般而言,自然人的隐私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设有限制。

  ]所谓公众人物,是指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和各界、各行业的知名人士。对于政府公务人员隐私权的限制的主要理由在于,他们的某些个人生活已经称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对于知名人士隐私权的限制主要理由在于新闻价值和公众的合理兴趣。同时,还应当考虑 到他们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特定时期良好道德的化身、人们学习的榜样,如英雄、劳模等,对其隐私权进行限制,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公众人物拥有的与政治生活或者和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调查分号多种,有一些调查是必须的,比如家庭成员,婚姻状况,住址、家庭电话等等,所以,一般性调查是可以的,只有调查可能侵犯你的隐私权的时候才是违法的

没有,只有法院或检察院授权的公安机关才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