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重设ipad密码:下面的案例算不算是过失伤人?能怎么解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4 10:38:37
因故和他人发生争斗,对方右后第三根肋骨线性骨折,右肩部软组织损伤,在临床上根本不用住院。公安初步认定是轻伤,我方已取保候审。双方现已和解。并且对方立下确认书不追究我方任何责任,放弃诉讼权,刑警队不撤案,要走法律程序。
他的伤势因两人扭打时摔在地上所致,并非故意击打所致。
请问:1、这算故意伤害还是过失伤害?
2、双发自行和解公安是否结案?还是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谢谢!急!!!

一、双方扭打,应该对扭打可能会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有预见能力,因此属于故意伤害;

二、本案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属于公诉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全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种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关于轻伤害应该属于公诉还是自诉案件的问题:
轻伤害是公诉案件,只有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害人自己又有证据证明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伤害时,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轻伤害之所以在一定条件下被列入自诉案件,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不是本来就是自诉案件的。

1.故意伤害
2.这个是否是轻伤还是要重新商榷。
我认为不是轻伤,而是轻微伤。如果能重新鉴定作出是轻微伤的鉴定,就不构成刑事案件了。
3.刑警队走刑事诉讼程序是其合法的职责,至少目前是认定轻伤了嘛,构成刑事犯罪了。移交公诉是可以的。完全合法

现在就是看检察院在审查时是否可以重新鉴定,推翻以前的法医鉴定。这个需要你们自己做点工作了。

1,毫无疑问的,这属于故意伤害。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在本案中,当事人完全可以预料到扭打中是可能导致摔倒等伤害后果,属于已经预料到而放任或者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是斗殴双方典型的心理,否则就打不起来了),这是典型的故意犯罪。

2,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是应该走完所有诉讼程序的,直至提起公诉,除非你一开始就没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是自己调解。如果本案不符合法定的撤销案件条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终止案件诉讼,而你所说的私下和解,根本不是法定的撤销案件的条件。你所说的双方协议当中的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根本不具有法定效力。当然,到批捕或起诉等诉讼环节以后,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3,顺便和楼上的两位探讨一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以上刑法条文可以看出,故意伤害明显是公诉案件,什么时候变成自诉案件了??自诉案件应当明文表明“告诉的才处理”,例如侵占、遗弃、虐待等等。那位说刑警队不撤案是想要东西的朋友有点说话太不负责任了,随随便便就指责别人黑暗,这样好吗?您所说的公安可以不管,那是在立案之前!我不知道您办理过案件没有,但是从您说的判断,您还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

楼上的几位,自诉案件并不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诉法相关解释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所以,像这种案子是可以自诉的,但不是告诉才处理,所以。公安局有权依法处理。但这种轻伤的故意伤人,一般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的,依该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如果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伤人者如果能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种全力是有代表国家权力的司法机关来行使的,即便是受害人说了不追究,也不行。

这个案件应该定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因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于自诉案件,你让他走法律程序,也是自诉。既然双方已经和解,就绝对不会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当然是故意伤害了,不能说是摔在地上摔伤了就不是过失了,明知扭打时可能会对对方造成伤害,却不停手,那肯定是直接故意的。估计要提起公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