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排李盈莹扣球集锦:2006年1月取得2005年下半年奖金6000元,应纳税额多少?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15:37:41
补充:我们公司奖金发放形式为半年一次
我每月工资超过1600元,但是我这次个税却是580元!不知道这如果解释?!

楼上的计算未考虑你的当月工资.而且对政策未理解全.
1.假如你1月工资超过1600元
则2005年下半年奖金6000元,应纳税额为
6000/12=500------适用5%的税率
则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5%=300
2.假如你1月工资不超过1600元(假设为1288元吧)
[6000-(1600-1288)/12]=474----适用5%的税率
则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1600-1288)]*5%=284.40
3.你公司奖金发放形式为半年一次的话,那么你只能那一次来享受新政策.另一次就的按以往计算方法与当月工资并在一起直接乘以适用税率了.
补充回答:
关于楼主的提问:
1.我只计算你奖金应扣的个税,如你工资超过了1600元,你工资部分还需缴纳个税.
2.如果你工资部分应缴个税少于280元,且工资部分计算个税的方法没有错误.那么只有一个原因,你公司财务人员没有将新政策正确利用或者说计算出错了.
关于楼下网友的疑问:
看来大家都比较关心这个问题,只是没有将这个政策吃透,建议大家可以研究研究它.大家的疑问就会解开了.如果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好好利用,合理利用.就能对个人的纳税产生不同的结果.呵呵.
附: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先求出X=6000/6=1000
找出X相对应的税率10%与扣除数25
税额=6000*10%-25=575

我是广州的,税率不知和你那一不一样?

hsy720,我还是不太明白!

上面720说只能那一次享受新政策另一次就按以往计算方法与当月工资并在一起直接乘以适用税率了.
是什么意思?

人家是半年的为什么要除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5]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5-1-21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5]19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5-12-9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按以上文件规定,你在元月份取得的半年奖将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