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刻食品雕刻视频大全:国家对各级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轮岗有些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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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2003-6-13

  中共费县县委办公室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中共费县县委组织部费县人事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

  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局级事业单位、小型(一)以上企业:

  《中共费县县委组织部、费县人事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费县县委办公室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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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费县县委组织部

  费 县 人 事 局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2003年6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要求和费发〔2003〕37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锻炼培养干部,特制定机关工作人员轮岗实施意见。

  一、轮岗范围与比例

  轮岗的范围是:县乡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轮岗人员比例不低于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20%,轮岗期满要及时进行轮换,以保证各单位轮岗人数常年保持这个比例。超编、缺编单位按超编、缺编人数适当增加或减少本单位轮岗人数,工作性质特殊或职能发生变化的单位,经批准可适当调整轮岗人员比例。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轮岗,局级(乡级)干部轮岗人数要按不低于本单位实有职数的20%确定。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党政正职不参加轮岗,但应作为局级(乡级)干部基数核定轮岗人数。单位人数不足4人(含4人)的原则上不安排轮岗。公、检、法机关不列入轮岗范围,但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轮岗的做法,每年抽调一定比例的人员下派到基层帮助工作。

  二、轮岗人员的职责任务

  轮岗人员的主要任务是:领办、创办、帮办民营经济组织或公益性社区服务组织;按有关规定承包、租赁、收购企业;专职从事招商引资或其他民营经济活动。暂不具备以上条件者,可应聘到民营经济组织工作,但不允许借轮岗之机进行“轮休”。轮岗人员轮岗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其原职位保留,所空职位的工作暂由在岗人员承担。

  轮岗人员要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做到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机关人员形象。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属个人行为,与原单位完全脱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轮岗人员不准利用单位职能和个人职权为自己经营提供方便,不准挪用、借用公款兴办经济实体,不准以单位名义搞集资入股或以原单位作任何形式的担保。违反上述规定,追究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轮岗期限与待遇

  轮岗期限为一至三年,最短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首批轮岗人员从2003年6月开始。轮岗人员轮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工资调整、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轮岗时间计算为工龄、任职年限和专业年限,所得收益除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外,归个人所有。

  轮岗人员轮岗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不愿回原单位工作、轮岗期限又不满三年的,可继续参加轮岗,待遇不变。轮岗三年期满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必须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发〔2002〕8号)规定,办理辞职、停薪留职或退休。

  四、轮岗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轮岗人员的管理。所在单位要结合实际,与轮岗人员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轮岗人员经营项目。领办、创办民营经济组织和承包、收购企业的,要向原单位提交工商、税务方面的登记证明;应聘到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要提交用人单位的聘书等证明材料;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要提供从业单位的证明等材料。轮岗期间实行定期联络制度和定量考核制度,建立轮岗人员业绩档案。轮岗人员要定期向原单位汇报工作情况,原单位要对照协议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督导,及时总结经验,查摆问题,力所能及地帮助轮岗人员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单位轮岗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要在下年度3月底前报县轮岗工作办公室备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经营状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考核情况是轮岗人员提拔重用、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对在轮岗期间积极从事经济活动,依法经营,成绩突出的,县委、县政府公开进行表彰奖励,并优先提拔重用;对工作不积极主动,未能有效开展经营活动,甚至借机“轮休”或从事与民营经济、招商引资无关活动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降职或实行诫勉,并扣发本人轮岗期间50%的工资。

  轮岗人员轮岗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负责对其进行期满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回原单位工作意见,报县轮岗工作办公室审批。

  五、组织实施

  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机关人员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党委书记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轮岗工作负总责。轮岗工作按照个人报名、单位集体研究的程序,报县轮岗工作办公室审批。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轮岗人员的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取得实效,严禁变轮岗为“轮休”。县轮岗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搞好情况调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强化监督检查,对在轮岗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同时,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随时受理轮岗工作中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对轮岗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县机关人员轮岗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