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 启动 致辞:个人所得税与独生子女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17:08:06
我想知道,当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后,(其中包括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费是否也要扣税,比如总收入1620元,有10元是独生子女费,怎样扣税。能给些国家法规吗?谢谢。

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620元,独生子女费10元,扣除标准2006年为1600元。
那么应该扣的税收是(1620-1600-10)-5%=0.5元

从福利费列支,可不扣个税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所以,独生子女费不能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就连公积金,总局也有过文件似乎,只能按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率扣除,超出部分照样得算个税。
应该是(1620-1600)*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