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连 诺曼 戴克: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18:42:51
我们新设一个企业,股东为三家,两家国企,一家自然人。自然人股东为若干人,在工商注册及章程里,自然人股东只体现一个人的姓名A(因为其余自然人没有完全确定,而且考虑在开股东会时只参加一个代表),A与其余的小股东之间有说明股比分配协议。那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会不会出现将分发的股利与A的收入合并计算,从而使得所交的税金增多(个人收入越多,比率越高)。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急切,真的很急切。请多指教,需要补充我可以及时补充。先谢了。qq:568624590

根据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当作为“股息红利所得”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股息红利所得”执行的是比例税率,并非像“工资薪金所得”一样的超额累进税率。所以,所得额的增加,并不引起税率的提高。

因此,题中情况不会导致税款的多交。

当初设立时考虑不周
看看分配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不然只有缴税了,股利按人头分别缴,税额=股利*.2
最好不要心存侥幸

会出现将分发的股利与A的收入合并计算,实事求是,修改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