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有喜求职表:의궤자료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05:27:06
지난날, 나라에 큰일이 있을 때, 후세에 참고로 하기 위하여 그 일의 처음부터 끝까지의 경과나 경비 등을 자세히 적은 책.
(过去国家发生大事的时候,为了给后世留下参考把事情的经过和教训详细的记载成册)

这样的书,中文叫什么?是不是史官负责记载?

谢谢^^

这样的书,中文叫大事记?是史官负责记载。

中国古代的史官制度,起源很早。唐刘知几说:“盖史之建官,其来尚矣。昔轩辕氏受命,仓颉、沮诵实居其职。至于三代,其数渐繁。”认为黄帝时已有史官,这当然是一种传说。但有可靠证据表明,至少在商代,我国已出现了史官和官方记事制度。甲骨卜辞中便有“作册”、“史”、“尹”等史官名称。《尚书·多士》谓“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指的也是当时官方记载和保存文书之制。及至西周,史职日繁,出现了太史、中史、内史等名目,不仅周天子有史官,一些诸侯国也先后设置了史官。《左传》定公四年记周初分封诸侯的情形说:“分鲁公以大路、大旗……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可见鲁、晋两国在分封之初,周天子便为其配置了史官。至春秋时,虢、卫、邾、齐、郑、宋诸国也都设有太史,秦有内史,楚有左史,由此形成了整个华夏地区从周天子到诸侯国的史官系统。
古代史官的职责范围很广,但记载史事无疑是其基本工作之一。《国语·楚语》载:“有事不书,是史失其职守。”《左传》僖公七年称“夫诸侯之会,其德行礼仪,无国不记”。《礼记》也有“史载笔,大事书之于策,小事简牍而已”;“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等说法。《史记·秦本纪》还把秦文公十三年(前753)“初有史以记事,民多化之”作为一桩大事记载下来,以示重要。
史官记事制度的发达,使先秦时期出现了一批由史官录编的历史文献、世系谱和官方年代记。中国最早的历史文献集《尚书》收录的大多就是春秋以前历代史官保存的重要文件和政论。《史记》中提及的《谍记》、《春秋历谱谍》,以及《世本》中的一些记载也当出自官修。至于《左传》中提到的《郑志》,《孟子·离娄》所说的楚《梼杌》、晋《乘》、鲁《春秋》,《墨子·明鬼篇》所说的齐、燕、宋诸《春秋》,《史记·六国年表》所说的《秦记》,大抵皆属各诸侯国的年代记。这些文献,虽因秦并六国,令“史官非秦记皆烧之”而多亡佚,但我们仍能从流传至今的少数史籍,如据鲁国史所编定的《春秋》和战国时魏国的《竹书纪年》中窥其大略。
早期史官记载虽然只是一种简单的史实记录和年代编排,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史学,却为后人研究古史留下了重要的文献资料(其中有的应属当事人或目击者的记录)。现代学者王国维等依据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已证实司马迁《史记·殷本纪》所记殷王世系和事迹的可靠性,因而也不能排斥《夏本纪》中包含的历史真实性。顾颉刚等便认为,《尚书》中所收夏后氏与有扈氏作战的誓师词《甘誓》,“大概在夏王朝是作为重要祖训?揽诙?啻??沼谛纬梢恢质妨狭鞔?揭蟠?倍?槐4嫦吕吹模琜在这一过程中,自然不能忽略早期史官所起的作用。
应当指出,在古代,这类官方记事制度本非中国所独有,如古埃及朝廷就有书吏专记政府或贵族的一举一动,并产生了简单的官修年代记和帝系表。古巴比伦和亚述的泥砖刻文或碑铭中则有出自官方的帝王名氏表、年代表、职官年名表(Eponym Canon)和史表(Synchronistic chronicles)等。《圣经》上有关内容也反映出古犹太国家自所罗门之后,出现了王家纪年史,如《所罗门记略》、《以色列列王纪略》等。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东方古国的官方记事传统后来都中道而辍。而在古希腊的史学中,则难以找到这类制度的痕迹。只有中国古代的史官制度,历经数千年历史的沧桑而一支独盛,得以一直保持沿用下来。
从中国历史的发展看,史官制度之所以会成为中国史学的重要源头并绵延不息,还有其更为深厚的文化和政治背景。
有迹象表明,中国古代国家形成之初,巫师集团曾在统治阶层中占有十分特殊的地位。中国古代,巫风一度甚盛,至于周代,此风依然不息。诸夏中,虞、夏、殷之遗族和南方楚人,尤其如此。其时巫被视为能“知人生死存亡、祸福寿夭,期以岁月旬日,如神”者,凡主持祭祀、占卜、祈禳、驱邪避鬼、祈福免灾、预测丰歉、治疗疾病,皆其专门技能。有的还负担着保存和传播本部族历史传说之职。如以前我国云南怒族的一些巫师,多能熟练背诵本部族神话传说和族史族谱,便是明显的实例。有些地方,随着巫术的发达,巫师内部还出现了层次分化的迹象。我国云南少数民族的调查资料表明,在过去巫术比较流行的怒族生活地区,巫师分为“尼玛认”(大巫师)和“尼玛切尼”(巫师),两者的社会地位和收入都有高低,凡涉及氏族与村社的重要活动,皆由“尼玛认”担任。独龙族的巫师中,主持氏族祭祖、打卦的称“纳木萨”,专事驱鬼的叫“夺木萨”,前者社会地位较高,有的还是族寨的头人,后者则稍次之。佤族的巫师也有大小之分,大者多主持大祭祀,小者只能主持小祭祀。而春秋时楚国之巫,也有大小之分,大皆男性,小以女居多。
由于巫代表着原始宗教和神鬼的权威,故在人类早期社会中,自然成为一股极为重要的势力。最初的国家政权,便由原始社会末期地位逐步巩固的军事首领和以巫师为代表的精神领袖相辅结合而成。当然,这些最早成为国家精神显贵的主要应为大巫师一类的人物,他们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后来直接演化成为早期国家的官方庙堂文化,如中国三代时占主流地位之“史官文化”。而一部分专事驱邪避鬼和治病活动的小巫师,则作为巫文化的另一支,长期流行于民间,有时也为统治者所利用。这可以说是中国本土文化最早的一次朝野分流。巫师集团融入早期国家体制的这一过程,走的是中国古代特有的宗教神学势力不断消融和依附于世俗政治的途径,同时也把巫史文化原本“敬祖重史”的传统自然延伸和渗透到整个统治集团的灵魂与主流意识形态中。而巫师集团本来就有注重保存部族传说和历史知识的传统,故进入官方系统后,便自然而然地承担起掌管宫廷文书和记事之职,并由此发展成为一种史官记事制度。
巫成为“官”后,随着国家机器和官方礼仪制度的复杂化,内部分工日细,至殷末周初,已派生出祝、宗、卜、史等名目。其职能也有趋繁之势,不仅主掌宗教之事,还直接赞襄政事,如颁布册命,参与会盟、聘问、宣抚,甚至军务等。据《史记·殷本纪》,巫咸、巫贤等即在殷前期政治中据有重要地位。周代的史官,按照《周礼·春官宗伯》的说法,分为大、小、内、外、御五史,各有职掌。但其时史官仍多与巫官并提,属同一系统。至其地位,则颇受尊重,遇凡国家大政,周天子或各国诸侯皆须征询史官意见,以便从前代历史中求得借鉴。《国语·周语·邵公谏厉王弭谤》称:“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蒙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楚语·左史倚相儆申公子亹》也说:“临事有瞽史之导,宴居有师工之诵。史不失书,蒙不失诵,以训御之。”而对贵族的教育,明习史书、熟于掌故更是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晋悼公要司马侯推荐一位“德义”之人任太子彪之师,司马侯立即向他荐举了“习于春秋”的羊舌肸。楚庄王以教育太子之事问于申叔时,得到的回答也是:“教之春秋,而为之耸善而抑恶焉,以劝戒其心;教之世,而为之昭明德而废幽昏焉,以休惧其动;教之诗,而为之导广显德,以耀明其志;教之礼,使知上下之训……教之故志,使知废兴者而戒惧焉;教之训典,使知族类,行比义焉。”在这些教学内容中,历史知识显然占据着很大的比重,足见在古代国家统治者心目中,史与政治活动关系之密切。正是这种深厚的重史传统,为中国古代史官制度的长期生存提供了牢固的基础。
这里还应提及,中国古代确立的史官记事制度,就其初意而言,不仅在于系统记载和保存文献史料,实际上还负有监督最高统治的责任。自商周以来,巫史系统的官员因其特殊的专业要求,须具备比较全面的天文、地理和人文知识,这种人才的再生,在当时社会文化尚不发达的条件下,一般多系通过巫史家族的世代积累和父子兄弟间的世袭与传授才能实现,遂使其在先秦国家的政府中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而自成一格的职官系统。加之其时统治阶级普遍养成了一种重视史鉴的深沉意识,史官及其专业职能受到朝廷和社会的相当尊重,处于非他人所能随意罢斥或替代的地位,即使原任的史官被罢斥,继任者一般也只能从巫史官员的系统甚至其家族内选拔,这就为他们不顾当政者的权威,通过“直书”史事曲直而对其言行实行监督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史称春秋时齐卿崔杼杀庄公后,因怒齐大史兄弟相继坚持直书“崔杼弑其君”而连杀三人,仍未能迫使对方屈服,终于不得不放弃了篡改史实的念头;晋灵公被杀后,太史董狐敢于直斥当时掌权的赵盾“弑其君”,便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发生的。也就是说,先秦诸侯国的一些史官能够做到“仗气直书,不避强御”,不光取决于他们个人作为史官所具备的品德、素养和气节,也是和当时的制度及一般上层社会长期形成的舆论共识制约分不开的。
秦汉以后,史官的政治地位有所下降,并且一般也不再为世袭的,而是完全融入了普通官员的任免系统之中。尽管如此,史官在奉命记载宫廷史事的过程中,仍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权限。特别是由史官掌记的“起居注”,为保持其客观公正性,习惯上,连当世的皇帝也不得观看,其中亦寓有督促帝王不得为非作歹的含义。这一点,到南北朝时仍有所表现。如北魏太武帝时,崔浩因主持编修国史得罪鲜卑贵族,惨遭灭族,参与编史的著作郎高允因得到太子庇护而幸免于难,但当太武帝拓跋焘向其当面问及此事时,他却词不稍屈,冒死而称崔浩“直以犯触,罪不至死”。并对太子说:“夫史籍者,帝王之实录,将来之炯戒;今之所以观往,后之所以知今。是以言行举动,莫不备载,故人君慎焉。”崔浩虽有过失,但其“书朝廷起居之迹,言国家得失之事,此亦为史之大体,未为多违。”高允身上继承的正是古代史官独立不阿的精神。西魏时,史官柳虬还主张把史官独立记载的史事直接公诸当世,“然后付之史阁,庶令是非明著,得失无隐;使闻善者日修,有过者知惧。”史官的这一职能,使那些想获得后世好名声的帝王权臣多少有所顾忌。如东魏权臣高欢即对史官魏收说:“我后世功名在卿手,勿谓我不知。”其子北齐文宣帝高洋也故作大度地向他表示:“好直笔,我终不作魏太武帝诛史官。”但唐以后,这一传统渐遭破坏。首先是唐太宗,晚年曾几次提出要看“起居注”。开始褚遂良等大臣还能拒绝他,后来终于拗不过,将“起居注”删为“实录”给他看。唐太宗观起居注之事,即使本身并不出于恶意,但此例一开,史官记事独立性的最后一道防线遂告解体,以致后来的“实录”屡有被篡改的记录。于是,“实录不实”乃不免为后世所诟病。

这样的书,中文叫大事记?是史官负责记载。

中国古代的史官制度,起源很早。唐刘知几说:“盖史之建官,其来尚矣。昔轩辕氏受命,仓颉、沮诵实居其职。至于三代,其数渐繁。”认为黄帝时已有史官,这当然是一种传说。但有可靠证据表明,至少在商代,我国已出现了史官和官方记事制度。甲骨卜辞中便有“作册”、“史”、“尹”等史官名称。《尚书·多士》谓“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指的也是当时官方记载和保存文书之制。及至西周,史职日繁,出现了太史、中史、内史等名目,不仅周天子有史官,一些诸侯国也先后设置了史官。《左传》定公四年记周初分封诸侯的情形说:“分鲁公以大路、大旗……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可见鲁、晋两国在分封之初,周天子便为其配置了史官。至春秋时,虢、卫、邾、齐、郑、宋诸国也都设有太史,秦有内史,楚有左史,由此形成了整个华夏地区从周天子到诸侯国的史官系统。
古代史官的职责范围很广,但记载史事无疑是其基本工作之一。《国语·楚语》载:“有事不书,是史失其职守。”《左传》僖公七年称“夫诸侯之会,其德行礼仪,无国不记”。《礼记》也有“史载笔,大事书之于策,小事简牍而已”;“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等说法。《史记·秦本纪》还把秦文公十三年(前753)“初有史以记事,民多化之”作为一桩大事记载下来,以示重要。
史官记事制度的发达,使先秦时期出现了一批由史官录编的历史文献、世系谱和官方年代记。中国最早的历史文献集《尚书》收录的大多就是春秋以前历代史官保存的重要文件和政论。《史记》中提及的《谍记》、《春秋历谱谍》,以及《世本》中的一些记载也当出自官修。至于《左传》中提到的《郑志》,《孟子·离娄》所说的楚《梼杌》、晋《乘》、鲁《春秋》,《墨子·明鬼篇》所说的齐、燕、宋诸《春秋》,《史记·六国年表》所说的《秦记》,大抵皆属各诸侯国的年代记。这些文献,虽因秦并六国,令“史官非秦记皆烧之”而多亡佚,但我们仍能从流传至今的少数史籍,如据鲁国史所编定的《春秋》和战国时魏国的《竹书纪年》中窥其大略。
早期史官记载虽然只是一种简单的史实记录和年代编排,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史学,却为后人研究古史留下了重要的文献资料(其中有的应属当事人或目击者的记录)。现代学者王国维等依据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已证实司马迁《史记·殷本纪》所记殷王世系和事迹的可靠性,因而也不能排斥《夏本纪》中包含的历史真实性。顾颉刚等便认为,《尚书》中所收夏后氏与有扈氏作战的誓师词《甘誓》,“大概在夏王朝是作为重要祖训?揽诙?啻??沼谛纬梢恢质妨狭鞔?揭蟠?倍?槐4嫦吕吹模琜在这一过程中,自然不能忽略早期史官所起的作用。
应当指出,在古代,这类官方记事制度本非中国所独有,如古埃及朝廷就有书吏专记政府或贵族的一举一动,并产生了简单的官修年代记和帝系表。古巴比伦和亚述的泥砖刻文或碑铭中则有出自官方的帝王名氏表、年代表、职官年名表(Eponym Canon)和史表(Synchronistic chronicles)等。《圣经》上有关内容也反映出古犹太国家自所罗门之后,出现了王家纪年史,如《所罗门记略》、《以色列列王纪略》等。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东方古国的官方记事传统后来都中道而辍。而在古希腊的史学中,则难以找到这类制度的痕迹。只有中国古代的史官制度,历经数千年历史的沧桑而一支独盛,得以一直保持沿用下来。
从中国历史的发展看,史官制度之所以会成为中国史学的重要源头并绵延不息,还有其更为深厚的文化和政治背景。
有迹象表明,中国古代国家形成之初,巫师集团曾在统治阶层中占有十分特殊的地位。中国古代,巫风一度甚盛,至于周代,此风依然不息。诸夏中,虞、夏、殷之遗族和南方楚人,尤其如此。其时巫被视为能“知人生死存亡、祸福寿夭,期以岁月旬日,如神”者,凡主持祭祀、占卜、祈禳、驱邪避鬼、祈福免灾、预测丰歉、治疗疾病,皆其专门技能。有的还负担着保存和传播本部族历史传说之职。如以前我国云南怒族的一些巫师,多能熟练背诵本部族神话传说和族史族谱,便是明显的实例。有些地方,随着巫术的发达,巫师内部还出现了层次分化的迹象。我国云南少数民族的调查资料表明,在过去巫术比较流行的怒族生活地区,巫师分为“尼玛认”(大巫师)和“尼玛切尼”(巫师),两者的社会地位和收入都有高低,凡涉及氏族与村社的重要活动,皆由“尼玛认”担任。独龙族的巫师中,主持氏族祭祖、打卦的称“纳木萨”,专事驱鬼的叫“夺木萨”,前者社会地位较高,有的还是族寨的头人,后者则稍次之。佤族的巫师也有大小之分,大者多主持大祭祀,小者只能主持小祭祀。而春秋时楚国之巫,也有大小之分,大皆男性,小以女居多。
由于巫代表着原始宗教和神鬼的权威,故在人类早期社会中,自然成为一股极为重要的势力。最初的国家政权,便由原始社会末期地位逐步巩固的军事首领和以巫师为代表的精神领袖相辅结合而成。当然,这些最早成为国家精神显贵的主要应为大巫师一类的人物,他们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后来直接演化成为早期国家的官方庙堂文化,如中国三代时占主流地位之“史官文化”。而一部分专事驱邪避鬼和治病活动的小巫师,则作为巫文化的另一支,长期流行于民间,有时也为统治者所利用。这可以说是中国本土文化最早的一次朝野分流。巫师集团融入早期国家体制的这一过程,走的是中国古代特有的宗教神学势力不断消融和依附于世俗政治的途径,同时也把巫史文化原本“敬祖重史”的传统自然延伸和渗透到整个统治集团的灵魂与主流意识形态中。而巫师集团本来就有注重保存部族传说和历史知识的传统,故进入官方系统后,便自然而然地承担起掌管宫廷文书和记事之职,并由此发展成为一种史官记事制度。
巫成为“官”后,随着国家机器和官方礼仪制度的复杂化,内部分工日细,至殷末周初,已派生出祝、宗、卜、史等名目。其职能也有趋繁之势,不仅主掌宗教之事,还直接赞襄政事,如颁布册命,参与会盟、聘问、宣抚,甚至军务等。据《史记·殷本纪》,巫咸、巫贤等即在殷前期政治中据有重要地位。周代的史官,按照《周礼·春官宗伯》的说法,分为大、小、内、外、御五史,各有职掌。但其时史官仍多与巫官并提,属同一系统。至其地位,则颇受尊重,遇凡国家大政,周天子或各国诸侯皆须征询史官意见,以便从前代历史中求得借鉴。《国语·周语·邵公谏厉王弭谤》称:“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蒙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楚语·左史倚相儆申公子亹》也说:“临事有瞽史之导,宴居有师工之诵。史不失书,蒙不失诵,以训御之。”而对贵族的教育,明习史书、熟于掌故更是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晋悼公要司马侯推荐一位“德义”之人任太子彪之师,司马侯立即向他荐举了“习于春秋”的羊舌肸。楚庄王以教育太子之事问于申叔时,得到的回答也是:“教之春秋,而为之耸善而抑恶焉,以劝戒其心;教之世,而为之昭明德而废幽昏焉,以休惧其动;教之诗,而为之导广显德,以耀明其志;教之礼,使知上下之训……教之故志,使知废兴者而戒惧焉;教之训典,使知族类,行比义焉。”在这些教学内容中,历史知识显然占据着很大的比重,足见在古代国家统治者心目中,史与政治活动关系之密切。正是这种深厚的重史传统,为中国古代史官制度的长期生存提供了牢固的基础。
这里还应提及,中国古代确立的史官记事制度,就其初意而言,不仅在于系统记载和保存文献史料,实际上还负有监督最高统治的责任。自商周以来,巫史系统的官员因其特殊的专业要求,须具备比较全面的天文、地理和人文知识,这种人才的再生,在当时社会文化尚不发达的条件下,一般多系通过巫史家族的世代积累和父子兄弟间的世袭与传授才能实现,遂使其在先秦国家的政府中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而自成一格的职官系统。加之其时统治阶级普遍养成了一种重视史鉴的深沉意识,史官及其专业职能受到朝廷和社会的相当尊重,处于非他人所能随意罢斥或替代的地位,即使原任的史官被罢斥,继任者一般也只能从巫史官员的系统甚至其家族内选拔,这就为他们不顾当政者的权威,通过“直书”史事曲直而对其言行实行监督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史称春秋时齐卿崔杼杀庄公后,因怒齐大史兄弟相继坚持直书“崔杼弑其君”而连杀三人,仍未能迫使对方屈服,终于不得不放弃了篡改史实的念头;晋灵公被杀后,太史董狐敢于直斥当时掌权的赵盾“弑其君”,便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发生的。也就是说,先秦诸侯国的一些史官能够做到“仗气直书,不避强御”,不光取决于他们个人作为史官所具备的品德、素养和气节,也是和当时的制度及一般上层社会长期形成的舆论共识制约分不开的。
秦汉以后,史官的政治地位有所下降,并且一般也不再为世袭的,而是完全融入了普通官员的任免系统之中。尽管如此,史官在奉命记载宫廷史事的过程中,仍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权限。特别是由史官掌记的“起居注”,为保持其客观公正性,习惯上,连当世的皇帝也不得观看,其中亦寓有督促帝王不得为非作歹的含义。这一点,到南北朝时仍有所表现。如北魏太武帝时,崔浩因主持编修国史得罪鲜卑贵族,惨遭灭族,参与编史的著作郎高允因得到太子庇护而幸免于难,但当太武帝拓跋焘向其当面问及此事时,他却词不稍屈,冒死而称崔浩“直以犯触,罪不至死”。并对太子说:“夫史籍者,帝王之实录,将来之炯戒;今之所以观往,后之所以知今。是以言行举动,莫不备载,故人君慎焉。”崔浩虽有过失,但其“书朝廷起居之迹,言国家得失之事,此亦为史之大体,未为多违。”高允身上继承的正是古代史官独立不阿的精神。西魏时,史官柳虬还主张把史官独立记载的史事直接公诸当世,“然后付之史阁,庶令是非明著,得失无隐;使闻善者日修,有过者知惧。”史官的这一职能,使那些想获得后世好名声的帝王权臣多少有所顾忌。如东魏权臣高欢即对史官魏收说:“我后世功名在卿手,勿谓我不知。”其子北齐文宣帝高洋也故作大度地向他表示:“好直笔,我终不作魏太武帝诛史官。”但唐以后,这一传统渐遭破坏。首先是唐太宗,晚年曾几次提出要看“起居注”。开始褚遂良等大臣还能拒绝他,后来终于拗不过,将“起居注”删为“实录”给他看。唐太宗观起居注之事,即使本身并不出于恶意,但此例一开,史官记事独立性的最后一道防线遂告解体,以致后来的“实录”屡有被篡改的记录。于是,“实录不实”乃不免为后世所诟病。

中国古代的史官制度,起源很早。唐刘知几说:“盖史之建官,其来尚矣。昔轩辕氏受命,仓颉、沮诵实居其职。至于三代,其数渐繁。”认为黄帝时已有史官,这当然是一种传说。但有可靠证据表明,至少在商代,我国已出现了史官和官方记事制度。甲骨卜辞中便有“作册”、 “史”、“尹”等史官名称。《尚书·多士》谓“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指的也是当时官方记载和保存文书之制。及至西周,史职日繁,出现了太史、中史、内史等名目,不仅周天子有史官,一些诸侯国也先后设置了史官。《左传》定公四年记周初分封诸侯的情形说:“分鲁公以大路、大旗……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可见鲁、晋两国在分封之初,周天子便为其配置了史官。至春秋时,虢、卫、邾、齐、郑、宋诸国也都设有太史,秦有内史,楚有左史,由此形成了整个华夏地区从周天子到诸侯国的史官系统。
古代史官的职责范围很广,但记载史事无疑是其基本工作之一。《国语·楚语》载:“有事不书,是史失其职守。”《左传》僖公七年称“夫诸侯之会,其德行礼仪,无国不记”。《礼记》也有“史载笔,大事书之于策,小事简牍而已”;“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等说法。《史记·秦本纪》还把秦文公十三年(前753)“初有史以记事,民多化之”作为一桩大事记载下来,以示重要。
史官记事制度的发达,使先秦时期出现了一批由史官录编的历史文献、世系谱和官方年代记。中国最早的历史文献集《尚书》收录的大多就是春秋以前历代史官保存的重要文件和政论。《史记》中提及的《谍记》、《春秋历谱谍》,以及《世本》中的一些记载也当出自官修。至于《左传》中提到的《郑志》,《孟子·离娄》所说的楚《梼杌》、晋《乘》、鲁《春秋》,《墨子·明鬼篇》所说的齐、燕、宋诸《春秋》,《史记·六国年表》所说的《秦记》,大抵皆属各诸侯国的年代记。这些文献,虽因秦并六国,令“史官非秦记皆烧之”而多亡佚,但我们仍能从流传至今的少数史籍,如据鲁国史所编定的《春秋》和战国时魏国的《竹书纪年》中窥其大略。
早期史官记载虽然只是一种简单的史实记录和年代编排,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史学,却为后人研究古史留下了重要的文献资料(其中有的应属当事人或目击者的记录)。现代学者王国维等依据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已证实司马迁《史记·殷本纪》所记殷王世系和事迹的可靠性,因而也不能排斥《夏本纪》中包含的历史真实性。顾颉刚等便认为,《尚书》中所收夏后氏与有扈氏作战的誓师词《甘誓》,“大概在夏王朝是作为重要祖训?揽诙?啻??沼谛纬梢恢质妨狭鞔?揭蟠?倍 ?槐4嫦吕吹模琜在这一过程中,自然不能忽略早期史官所起的作用。
应当指出,在古代,这类官方记事制度本非中国所独有,如古埃及朝廷就有书吏专记政府或贵族的一举一动,并产生了简单的官修年代记和帝系表。古巴比伦和亚述的泥砖刻文或碑铭中则有出自官方的帝王名氏表、年代表、职官年名表(Eponym Canon)和史表(Synchronistic chronicles)等。《圣经》上有关内容也反映出古犹太国家自所罗门之后,出现了王家纪年史,如《所罗门记略》、《以色列列王纪略》等。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东方古国的官方记事传统后来都中道而辍。而在古希腊的史学中,则难以找到这类制度的痕迹。只有中国古代的史官制度,历经数千年历史的沧桑而一支独盛,得以一直保持沿用下来。
从中国历史的发展看,史官制度之所以会成为中国史学的重要源头并绵延不息,还有其更为深厚的文化和政治背景。
有迹象表明,中国古代国家形成之初,巫师集团曾在统治阶层中占有十分特殊的地位。中国古代,巫风一度甚盛,至于周代,此风依然不息。诸夏中,虞、夏、殷之遗族和南方楚人,尤其如此。其时巫被视为能“知人生死存亡、祸福寿夭,期以岁月旬日,如神”者,凡主持祭祀、占卜、祈禳、驱邪避鬼、祈福免灾、预测丰歉、治疗疾病,皆其专门技能。有的还负担着保存和传播本部族历史传说之职。如以前我国云南怒族的一些巫师,多能熟练背诵本部族神话传说和族史族谱,便是明显的实例。有些地方,随着巫术的发达,巫师内部还出现了层次分化的迹象。我国云南少数民族的调查资料表明,在过去巫术比较流行的怒族生活地区,巫师分为“尼玛认”(大巫师)和“尼玛切尼”(巫师),两者的社会地位和收入都有高低,凡涉及氏族与村社的重要活动,皆由“尼玛认”担任。独龙族的巫师中,主持氏族祭祖、打卦的称“纳木萨”,专事驱鬼的叫“夺木萨”,前者社会地位较高,有的还是族寨的头人,后者则稍次之。佤族的巫师也有大小之分,大者多主持大祭祀,小者只能主持小祭祀。而春秋时楚国之巫,也有大小之分,大皆男性,小以女居多。
由于巫代表着原始宗教和神鬼的权威,故在人类早期社会中,自然成为一股极为重要的势力。最初的国家政权,便由原始社会末期地位逐步巩固的军事首领和以巫师为代表的精神领袖相辅结合而成。当然,这些最早成为国家精神显贵的主要应为大巫师一类的人物,他们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后来直接演化成为早期国家的官方庙堂文化,如中国三代时占主流地位之“史官文化”。而一部分专事驱邪避鬼和治病活动的小巫师,则作为巫文化的另一支,长期流行于民间,有时也为统治者所利用。这可以说是中国本土文化最早的一次朝野分流。巫师集团融入早期国家体制的这一过程,走的是中国古代特有的宗教神学势力不断消融和依附于世俗政治的途径,同时也把巫史文化原本“敬祖重史”的传统自然延伸和渗透到整个统治集团的灵魂与主流意识形态中。而巫师集团本来就有注重保存部族传说和历史知识的传统,故进入官方系统后,便自然而然地承担起掌管宫廷文书和记事之职,并由此发展成为一种史官记事制度。
巫成为“官”后,随着国家机器和官方礼仪制度的复杂化,内部分工日细,至殷末周初,已派生出祝、宗、卜、史等名目。其职能也有趋繁之势,不仅主掌宗教之事,还直接赞襄政事,如颁布册命,参与会盟、聘问、宣抚,甚至军务等。据《史记·殷本纪》,巫咸、巫贤等即在殷前期政治中据有重要地位。周代的史官,按照《周礼·春官宗伯》的说法,分为大、小、内、外、御五史,各有职掌。但其时史官仍多与巫官并提,属同一系统。至其地位,则颇受尊重,遇凡国家大政,周天子或各国诸侯皆须征询史官意见,以便从前代历史中求得借鉴。《国语·周语·邵公谏厉王弭谤》称:“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蒙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楚语·左史倚相儆申公子亹》也说:“临事有瞽史之导,宴居有师工之诵。史不失书,蒙不失诵,以训御之。”而对贵族的教育,明习史书、熟于掌故更是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晋悼公要司马侯推荐一位“德义”之人任太子彪之师,司马侯立即向他荐举了“习于春秋”的羊舌肸。楚庄王以教育太子之事问于申叔时,得到的回答也是:“教之春秋,而为之耸善而抑恶焉,以劝戒其心;教之世,而为之昭明德而废幽昏焉,以休惧其动;教之诗,而为之导广显德,以耀明其志;教之礼,使知上下之训……教之故志,使知废兴者而戒惧焉;教之训典,使知族类,行比义焉。”在这些教学内容中,历史知识显然占据着很大的比重,足见在古代国家统治者心目中,史与政治活动关系之密切。正是这种深厚的重史传统,为中国古代史官制度的长期生存提供了牢固的基础。
这里还应提及,中国古代确立的史官记事制度,就其初意而言,不仅在于系统记载和保存文献史料,实际上还负有监督最高统治的责任。自商周以来,巫史系统的官员因其特殊的专业要求,须具备比较全面的天文、地理和人文知识,这种人才的再生,在当时社会文化尚不发达的条件下,一般多系通过巫史家族的世代积累和父子兄弟间的世袭与传授才能实现,遂使其在先秦国家的政府中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而自成一格的职官系统。加之其时统治阶级普遍养成了一种重视史鉴的深沉意识,史官及其专业职能受到朝廷和社会的相当尊重,处于非他人所能随意罢斥或替代的地位,即使原任的史官被罢斥,继任者一般也只能从巫史官员的系统甚至其家族内选拔,这就为他们不顾当政者的权威,通过“直书”史事曲直而对其言行实行监督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史称春秋时齐卿崔杼杀庄公后,因怒齐大史兄弟相继坚持直书“崔杼弑其君”而连杀三人,仍未能迫使对方屈服,终于不得不放弃了篡改史实的念头;晋灵公被杀后,太史董狐敢于直斥当时掌权的赵盾“弑其君”,便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发生的。也就是说,先秦诸侯国的一些史官能够做到“仗气直书,不避强御”,不光取决于他们个人作为史官所具备的品德、素养和气节,也是和当时的制度及一般上层社会长期形成的舆论共识制约分不开的。
秦汉以后,史官的政治地位有所下降,并且一般也不再为世袭的,而是完全融入了普通官员的任免系统之中。尽管如此,史官在奉命记载宫廷史事的过程中,仍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权限。特别是由史官掌记的“起居注”,为保持其客观公正性,习惯上,连当世的皇帝也不得观看,其中亦寓有督促帝王不得为非作歹的含义。这一点,到南北朝时仍有所表现。如北魏太武帝时,崔浩因主持编修国史得罪鲜卑贵族,惨遭灭族,参与编史的著作郎高允因得到太子庇护而幸免于难,但当太武帝拓跋焘向其当面问及此事时,他却词不稍屈,冒死而称崔浩“直以犯触,罪不至死”。并对太子说:“夫史籍者,帝王之实录,将来之炯戒;今之所以观往,后之所以知今。是以言行举动,莫不备载,故人君慎焉。”崔浩虽有过失,但其“书朝廷起居之迹,言国家得失之事,此亦为史之大体,未为多违。”高允身上继承的正是古代史官独立不阿的精神。西魏时,史官柳虬还主张把史官独立记载的史事直接公诸当世,“然后付之史阁,庶令是非明著,得失无隐;使闻善者日修,有过者知惧。”史官的这一职能,使那些想获得后世好名声的帝王权臣多少有所顾忌。如东魏权臣高欢即对史官魏收说:“我后世功名在卿手,勿谓我不知。”其子北齐文宣帝高洋也故作大度地向他表示:“好直笔,我终不作魏太武帝诛史官。”但唐以后,这一传统渐遭破坏。首先是唐太宗,晚年曾几次提出要看“起居注”。开始褚遂良等大臣还能拒绝他,后来终于拗不过,将“起居注”删为“实录”给他看。唐太宗观起居注之事,即使本身并不出于恶意,但此例一开,史官记事独立性的最后一道防线遂告解体,以致后来的“实录”屡有被篡改的记录。于是,“实录不实”乃不免为后世所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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