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迪克什么水平:合同承受的定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03:57:54
以及债务承提/债权让与/债权保全的定义

合同承受。

  (1)合同承受的概念

  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有:

  第一,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在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在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抛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

  第二,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承受合同的标的。

  第三,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第四、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

  (3)合同承受的效力

  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其次,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再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是在合同中明确的、确实有效的债权;

  二、债权让与不改变原合同的内容;

  三、债权的让与人与债权的受让人应达成协议;

  四、债权应具有可让性;

  五、债权让与,转让人应尽通知义务,未尽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保全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危及债权实现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其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