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申老婆杨雨辰微博:懂法律的朋友帮忙看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1 08:12:59
朋友的老公赵xx去海南做生意已经5年没有回来过,也失去了联系4年多了,前不久赵xx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丧生,赵xx有两个弟弟和一个姐姐,她们为了继承父母的遗产向法院申请宣告赵xx死亡,但是赵xx的大伯不同意,他在家族中很有威望,他只同意申请宣告失踪,并说要替赵xx保管应继承的财产,万一赵回来后由他归还给赵xx。我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照这种情况法院应该怎么处理?什么是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是不是要先宣告失踪后才能宣告死亡?如果法院对赵xx作了死亡或失踪的宣告,那他以后回来怎么办(如他的财产等等什么的)?
由于本人对法律一无所知,请大家回答细致一点,我最终会挑选一个给他加分哦

我先说结论,法律根据参见后面的参考。

1。兄弟姐妹申请宣告死亡,赵某的大伯是没有权利阻止的。
2。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直接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前提。
3。法院宣告死亡后,赵某又回来的情况下,赵某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对赵某的死亡宣告。赵某可以要求他人返还其应得的财产,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参考:

《民法通则》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

(三)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不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赵xx的大伯根本无权过问!!!

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只能由"失踪人"的直系亲属申办.而且要排序...(详见下文解释)

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二) 宣告死亡的要件。 (39)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死亡的一般法定期限为4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特殊情况为2年,这种情况指空难等灾害事故。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4.由法院宣告。

(三)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36)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四) 死亡宣告的撤销。 (47)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撤销死亡宣告不受顺序限制。
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财产的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如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有关人身关系。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一、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制度。

(一) 宣告失踪的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2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4.由法院宣告。

(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人的指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代管人作为原告和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 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这应该可以帮助您解惑...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发生继承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