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茴香有催眠作用吗:关于紧急避险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01:50:56
甲与乙斗殴,两人都受伤,甲趁乙伤势较重,欲用砖头扔向乙,乙为自保,在甲扔出砖头前,用刀刺向甲,并致使甲死亡。
问:乙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如果不属于紧急避险,那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牺牲较小的利益来维护较大的利益.因为它是要牺牲正当利益,所以法律规定条件非常严格,必须是"有紧急避险必要",不避险就必然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而这个案子里面,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而将乙杀死,生命是没有孰轻孰重的!因此不成立紧急避险.

与紧急避险有密切联系的是正当防卫.它与紧急避险区别在于,它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公民在自己利益受到威胁,可以逃跑也可以防卫时,如果不逃跑而采取防卫措施是合法的.而紧急避险则是没有其他任何办法的时候才可以使用.比如可以逃跑,就不能避险.

这个案子里,是否成立正当防卫,要从几个要件来分析,比如,甲是否表现出要扔砖头的动作,乙之前带刀的目的,刺中甲的部位和时间等等。但不管如何,肯定是不成立紧急避险的.

不属于紧急避险,也不属于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看凶器是打架时之前就带的吗。如果是随地捡的,才是紧急避险。事前带了。仍是故意伤人。

紧急避险要求侵害的是第三人的利益,此行为明显不是紧急避险。
也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故意杀人。

肯定不是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紧急条件下,为了保护较大的利益不受侵害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在本案中虽是紧急条件,但损害的不是第三人的利益,更何况不是合法的利益,当然不是紧急避险了。也应该不是正当防卫。

不是紧急避险也不是正当防卫。两个人都有犯罪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