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49698083南充小妹儿:这样的情况可以定性为强奸罪吗?请专家释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3 04:35:56
某男与某女(是鸡)欲做性交易,因价钱未谈妥,在女不十分情愿的情况下男与之发生完全过程.之后女怒不收费并报警称其强奸.这样的情况可以定性为强奸罪吗?请专家释疑,谢谢.
对不起我补充一下:"不十分情愿的情况下"指的是很勉强,无须使用(假定实际确实没使用)强迫或暴力手段.女的就是因为觉得自己吃亏了,估计她也不怎么懂法.
"与之发生完全过程"即完成了性交.因为担心删帖故写的模糊.
如果不是强奸罪,有可能定为什么呢?
此男现羁押,不知是何结果,所以着急咨询.
谢谢各位的答复.

简单地说,强奸就是强行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对方应该满了14周岁吧?)

所以成立强奸罪与否关键在于是否违反了妇女的意志!

其实这个案子对您朋友有利,毕竟举证这个女人是从事卖淫活动的应该并不困难,说不定她就曾留有案底呢.

另外,就是要举出当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和要求作相应妇科检查.一般强奸对女性生理伤害会比较严重.

总之,就是收集一切证明这个女人是从事卖淫活动以及您朋友并没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证据.这样您朋友最多是违反了行政方面的规定,是不算犯罪的!

而且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多半不会判强奸,毕竟公安也不是傻子,这种情况一看就大半知道是什么事情了.不过您朋友这次得破财了.....多半要收罚款.....

根据中国的国情,很难说。公安和检察院想定罪,可以采信女方的证词,那就构成强奸罪;反之,搞定了公安和检察院,就采信男方的证词,不构成犯罪。

我认为不构成强奸,强奸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的行为。
这个案子里面,女的虽然十分不情愿,但是还是与那个男的发生了性关系,只是认为自己吃亏才说强奸,属于通奸行为,不是强奸,因为最终没有违背女的意志。还是发生性关系的。完不完成性交没有关系,强奸既遂得判断标准是不满14岁的接触就是既遂,14以上的插入就是既遂。

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的话不算强奸,而且后面是因为双方谈不拢价钱而女方报警,更说明了不是强奸。(论理而言)

当然能了,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

一般人怎么去弄别人的精子啊
再说孤证不能定罪的
而且有相反证据可以否定指控比如他说你做了你说这个时间你和别人在一起
当然也有被冤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