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女主播微微社会摇:版权 广播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6 04:22:36
我看到了这样一篇报道:北京市版权局对某一大厦等北京部分商场未经许可在营业场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前述单位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
我有点不解的是,现在的商场播放他人音乐作品的现象非常的普遍,判断它侵权是因为它侵犯了他人音乐作品的广播权嘛?那怎么样在做才是不侵权的呢?
那如果说,我在公共场所如公车上,应用随身听外放了歌曲,按照规定也是在公共场合公开播放了他人音乐作品,这样也算是侵权嘛?我并非从事了商业活动啊?

一般的音乐产品发售给最终用户的时候都是:仅供家庭娱乐,禁止在公共场合、车船……等公开播放

如果要在商场播放,需要向唱片公司购买特别版权。
包括广播电台播放的流行歌曲都是经过唱片公司特别授权的。否则不能随便抓盘带子就播。

当然了,题外话,唱片公司给传媒的播放权都是免费的,要不然怎会把歌手捧红。不光是要给免费无限制的传播权,还得出血,才能让电台多多播放他的歌。。

回答补充:
公车上用随身听放歌这事其实相当模棱两可。非要究起来,那就得通过某种(不可能的)手段判断这个播放事件的思想动机。如果你无意中拔掉了耳机插头造成在公共场合播放,那么可追究也可不追究。但如果能够(不可能的)判断你是属于故意地、有目的有预谋地在公共汽车上公开播放未经特别授权的音乐作品,那就可以弄你了。

付钱就不侵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