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甜的歌词汪苏泷:列举并简要评述合同法总则部分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15:09:25

  安全价值在新合同法总则中的主要表现:
  1、订立程序的规范化
  现行的三大合同法都没有关于合同订立程序的规定,这不仅给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带来很大不便,而且使得当事人就合同成立问题发生争议时缺乏处理的法律依据,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并且详细界定了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条件,承诺的效力、形式及承诺的撤销与撤回的条件,同时还要规定了违背要约和承诺所承担的责任等,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交易的安全。
  2、合同义务的扩张化
  新合同法增加了前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的规定。前合同义务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时所产生的注意义务,如协助、照顾、通知、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指合同消灭以后,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所应当承担的保密、协助、通知的义务。附随义务指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所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前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的规定使得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受到了“无微不至的法律关怀”,最大限度的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
  3、代理制度的完善化
  新合同法不仅明确规定了一般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还进一步规定了相对人的撤销权、催告权、催告期限以及撤销、催告的形式等等,使得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可靠。
  4、免责条款的限制化
  免则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现代社会,由于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风险使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避免,通过免责条款,将各种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有利于刺激交易的发展。但是,免责条款经济合理性的前提是其内容本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新合同法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两种情形不准约定免责,以保证交易安全和合同正义。
  5、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制度的确立
  所谓抗辩权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时,义务人对请求权的存在无异议,而以另外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对于双务合同来说,先履行的一方总是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为了保证先履行一方的交易安全,新合同法确立了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制度。即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形的,有权中止履行。
  6、合同保全制度的使用
  合同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形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如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又如,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7、格式合同的规制化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频率的加快,保险、银行、邮政、旅游、 运输等定式合同在我国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定式合同的使用,适应了社会经济生活的高效率、快节奏,促进了企业的合理经营,降低了成本。但从微观上看,定式合同的拟制人往往会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损害交易安全。新合同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又如“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8、预期违约责任的应用
  逾期违约是英美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表示它将不履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在此情形下,按照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当事人一方不能追究另一方的责任,这势必影响到当事人一方交易的安全,新合同法本着与国际接轨的理念,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责任制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