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瓜怎么做:求《华沙条约》全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6 04: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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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

  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华沙条约)

  (1955年5月14日订于华沙)

  缔约国各方重申它们希望在欧洲所有国家(不问它们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如何)参加的基础上建立欧洲集体安全体系,以便联合它们的努力来保障欧洲和平,同时,考虑到由于巴黎协定的批准而在欧洲形成的局势——协定规定组织一个有正在重新军国主义化的西德参加的“西欧联盟”这样一个新军事集团,把西德拖入北大西洋集团,这样就加深战争的危险,并且对爱好和平的国家的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深信在这种条件下爱好和平的欧洲国家必须采取必要的步骤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和维护欧洲和平,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了根据尊重各国的独立和主权以及不干涉它们的内政的原则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友好、合作和互助,决定缔结本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并且特派下列人员为全权代表: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人民议会主席团特派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

  穆罕默德·谢胡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主席团特派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

  伏尔科·契尔文科夫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特派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

  安德拉希·赫格居斯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统特派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理

  奥托·格罗提渥

  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特派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

  约瑟夫·西伦凯维兹

  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主席团特派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

  格奥尔基·乔治乌·德治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部长会议主席

  尼古拉·亚历山德罗维奇·布尔加宁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特派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理

  威廉·西罗基

  他们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各方按照联合国宪章保证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并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和安全。

  第二条

  缔约国各方宣布,它们准备本着诚恳合作的精神参加所有旨在保障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国际行动,并贡献它们的全部力量来达到这些目的。

  缔约国各方将努力争取通过同其他愿意在这方面合作的国家取得协议的办法,来采取普遍裁减军备、禁止原子武器、氢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

  缔约国各方将从加强国际和平和安全的需要出发,就一切有关它们的共同利益的重要国际问题彼此磋商。

  每逢任何一缔约国认为产生了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发动武装进攻的威胁时,缔约国各方应为了保证联合防御和维护和平和安全的利益毫不拖延地在它们之同进行磋商。

  第四条

  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进攻,每一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缔约国各方将就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所必须采取的联合措施彼此间立即进行磋商。

  根据本条所采取的措施,将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知安全理事会。一俟安全理事会采取了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必要措施,上述措施即告终止。

  第五条

  缔约国各方同意建立它们的武装部队的联合司令部,统率根据缔约国各方协议拨归其指挥的各国武装部队。该司令部将根据共同制定的原则进行工作。缔约国各方并将采取加强它们的防御能力的必要配合措施,以便保障它们的人民的和平劳动,保证它们的疆界和领土的不可侵犯性并确保对可能的侵略的防御。

  第六条

  建立一政治协商委员会,由每一缔约国派一政府成员或一特派代表参加,以实行本条约所规定的缔约国之同的磋商和审查由于本条约的实施所引起的问题。

  委员会在必要时得设立辅助机构。

  第七条

  缔约国各方保证不参加其目的和本条约的目的相违反的任何联盟或同盟,不缔结其目的和本条约的目的相违反的任何协定。

  缔约国各方宣布,它们根据现行的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和本条约的各项条款不相抵触。

  第八条

  缔约国各方宣布,它们将本着友谊和合作的精神,进一步发展和巩固它们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恪守互相尊重它们的独立及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第九条

  凡表示愿意通过参加本条约来促进爱好和平的国家的共同努力以保障和平和国际安全的任何国家,不论其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如何,均得参加本条约。这种参加将在本条约缔约国各方的同意下向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交存参加证书之后生效。

  第十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将向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交存。本条约将在最后的批准书交存之日起生效。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于每一批准书交存时通知本条约的其他签字国。

  第十一条

  本条约的有效期限为二十年。如缔约国各方在这一期限满期前一年没有向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宣布条约无效的声明,条约将继续生效十年。

  如在欧洲建立了集体安全体系并为此目的缔结了全欧集体安全条约(这是缔约国将坚持不渝地努力争取的),本条约将在全欧条约生效之日起失效。

  1955年5月14日订于华沙,共一份,用俄文、波兰文、捷克文和德文书就,四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本条约的验明无误的副本将由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送交本条约的其他签字国。

  各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人民议会主席团代表 穆罕默德·谢胡。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主席团代表 伏尔科·契尔文科夫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代表 安德拉希·赫格居斯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统代表 奥托·格罗提渥

  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代表 约瑟夫·西伦凯维兹

  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主席团代表 格奥尔基·乔治乌·德治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代表尼尔拉·亚历山德罗维奇·布尔加宁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代表 威廉·西罗基

苏联及东欧七国为抗衡北大西洋条约组织而缔结的军事、政治同盟条约。全称《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1955年5月14日在华沙签订,同年6月5日生效,有效期20年。条约规定,如缔约各方在条约期满前一年未提出终止条约的声明,可继续生效10年;如缔结了全欧集体安全条约,则在该条约生效之日起失效。1974、1985年,华约组织曾两度作出延长本约有效期的决定。阿尔巴尼亚从1962年起不再参加华约组织活动,并于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该条约。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统一后退出华约。缔约背景 1949年初,西方国家准备签署《北大西洋条约》时,苏联即指出该条约的矛头是针对苏联的。同年4月4日北约签订后,苏联为阻止联邦德国加入北约,曾先后提出缔结对德和约、签署“欧洲集体安全条约”等建议,但均被西方国家拒绝。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国签订《巴黎协定》,决定终止对联邦德国的占领,并吸收它加入北约组织,允许其重新武装。在此情况下,苏联及东欧7国遂于11月29日~12月2日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商定与会国将在组织武装部队和建立联合司令部等方面采取共同措施。1955年5月5日,美、英、法批准《巴黎协定》。5月9日,联邦德国加入北约。苏联及东欧7国遂于5月11~14日在华沙召开会议,缔结本条约。条约内容 该约由序言和正文11条组成,主要内容是:缔约国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当一个或几个缔约国受到武装进攻的威胁时,缔约各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如在欧洲发生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武装进攻时,其他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立即对遭受进攻的国家给予援助, 包括使用武装部 队;建立武装力量联合司令部,统率根据缔约国各方协议拨归其指挥的各国武装力量;建立政治协商委员会,以磋商和审查条约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主要机构和武装力量 根据该条约而结成的华沙条约组织,总部设在莫斯科。主要机构有:①政治协商委员会:最高决策机构,由各缔约国党的第一书记、总理、国防部长和外交部长组成,负责协商决定缔约国的国防、政治、外交、经济等各方面重大问题,下设由各国代表组成的常设委员会和联合秘书处。②国防部长委员会:最高军事机构,由各缔约国国防部长、华约联合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参谋长等组成,负责研究共同的军事政策问题。③外交部长委员会:负责协调各缔约国的外交政策。④联合武装力量司令部:军事指挥机构,由总司令(苏联将领担任)、若干名副总司令及参谋长组成,战时负责统率拨归其指挥的各国武装力量,平时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华约组织的国防能力,提高联合武装力量的战备水平。⑤联合武装力量军事委员会:联合司令部的协商性机构,由华约总司令和缔约国军队代表组成。⑥联合武装力量参谋部:既是总司令的指挥机构,也是国防部长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参谋长(苏联将领担任)和若干名副参谋长以及各缔约国军队代表组成,负责拟制作战和训练计划,组织联合演习等。由缔约国根据协议拨出的兵力、兵器组成的联合武装力量,主要是苏军驻民德、波、匈、捷等4个集群的部队。其中除驻捷集群外,其余3个集群均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就驻扎在那里的苏军改编而成。东欧各缔约国拨出的归联合司令部指挥的军队平时驻扎在本国领土上,属本国国防部管辖,战时才由联合司令部统一指挥。活动情况 华约组织的主要活动有:①举行一系列协商活动。经常就国际形势、军事对峙、欧洲安全以及缔约国的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②逐步完善领导机构。华约组织的领导机构先后于1969年和1976年进行过两次较为集中的调整,新建了国防部长委员会、外交部长委员会、联合武装力量军事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 ③ 推行“军事一体 化”。要求各缔约国军队在组织编制、武器装备、军政训练、作战思想等方面尽量做到一致。④大力改善武器装备。各缔约国军队均装备有新式坦克、全天候超音速飞机、导弹火箭武器以及自动化指挥系统。⑤举行大规模军事演习。联合武装力量的第一次实兵联合演习始于1961年,以后每年举行一次或数次。⑥出兵捷克斯洛伐克。1968年8月,苏、波、民德、匈、保五国武装力量以华约组织名义对捷进行了大规模武装入侵。80年代中期以后,苏内外政策进行全面调整,与美国的关系明显改善。1988年12月,苏联领导人M.S.戈尔巴乔夫在联合国大会上宣布,苏联决定在两年内裁军50万人,并从东欧国家撤出6个坦克师。随后,匈、波、民德、保、捷等国也相继宣布单方面裁军。1989年3月,华约与北约国家开始举行欧洲常规武装力量谈判。同年夏秋,东欧政局开始发生剧变,民德、保、捷等国领导人相继易人。12月4日,华约组织在莫斯科举行首脑会议,苏、保、匈、波、民德发表联合声明,宣布五国“1968年8月出兵捷克斯洛伐克是对一个主权国家内政的干涉,应予谴责”。从根本上动摇了华约存在的基础。1990年6月7日,华约政治协商委员会会议讨论了该组织前途问题,认为需要改造华约,主张建立新的全欧安全体系及和平与合作的统一的欧洲。1991年2月25日,政治协商委员会在布达佩斯召开特别会议,宣布从3月31日起终止在华约范围内签订的军事协定效力、解散华约所有军事机构。同年7月1日,华约组织签署本条约停止生效的议定书,宣告整个组织最终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