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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3 21:40:22
有一家核定征收的企业,规模很小,没有专用的仓库的。用的材料是生产上要用自己去拿材料就是。也没有专人管理的。所以他们的材料账是没有人做的,成本的核算也不正确的。(这种情况在私人小厂很普遍的。)他们去年的一张发票被税务部门查出有问题.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有个乙公司的推销员跑到甲企业,推销A材料,价格也相对来说比较优惠,又开增值税发票的。于是他们买了十一万元的材料,那个推销员也把发票开给了他们。没有订购销协议,当时是一手交钱(给的现金),一手交货,也没有要送货单,没有问那个推销员要税务登记证和其他那些能证明他是合法企业的业务员的证明。现在乙企业出了问题,税务部门对乙企业审查,也查到了开给甲企业那张税票,可乙企业说那个推销员不是他们单位的员工,打电话联系那个人反正也联系不上了,税务部门认为甲企业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漏税嫌疑,即使他们愿意补交这张税票上的税,可是说你想补交也不可以,意思是要罚款,可当时确实不知道那个业务员不是乙单位的,只顾图省力了,你能说说这种情况税务部门会如何处理,若真的一罚几万元的话,那甲企业真的要元气大伤,办不下去的可能也会有啊。
现在的问题是那个推销员找不到,联系不上了,不在同一个城市的,那个人把材料送来时,甲企业只是检查了那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价格也不贵,就买了,那个老板也是办企业才一年时间,以前没办过厂。做另一行的。他现在不能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因为他根本不知道一些原始的凭证的重要性,象送货单一类的他以前都扔掉的,更何况那次是当场交易,也就没要那些单子。

你好。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于题中的甲企业(“核定征收的企业”)而言,属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法的规定: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4。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题中的甲企业,“善意”的标准主要有这样四条:

第一,购销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这是判断“善意”与否的基础,没有购销双方真实的交易行为,就谈不上什么“善意”。

第二,购货方取得的是销售方使用的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如果是其他地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属于“善意”行为。

第三,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交易行为相符,这是判断购货双方交易行为与发票本身是否真实的表象。

第四,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这个条件虽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较难处理,但也是判断购货方是否“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条件之一。

如果购货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即可由税务部门认定为“善意”取得行为。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在判定购货方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免予处罚后,如果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罚。

能不能找到相关的证据标明当初发生交易行为的时候,你们的企业是在相信那个业务员是乙单位的员工的情况下才发生的交易?如果可以的话(或者即使没有证据也一口咬定),可以认定这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相关的问题就可以由乙单位来承担后果。

从你的表述来看,应该是乙公司卖材料给甲公司,应该由乙公司来开增值税发票,并且你又说乙公司是开了增值税发票的。后来税务局查到了乙公司开给甲公司的这张发票。而乙公司反驳说那个业务员不是乙公司的,这点就站不住脚了,如果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真实的话,那肯定在经乙方财务人员的手开出来的,而且增值税发票上有购销双方的公司名称,地址,纳税登记号码等信息,你自己都开出这样的发票了却说业务员不是你公司的人,这不是再自己打自己的巴掌吗?
还有,开票的是乙公司,而你却说是甲公司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漏税嫌疑,你的问题是不是没有说清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