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芒星上的12个符号:江苏省地方标准《洗染服务规范》内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00: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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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洗染服务规范

前言

为规范洗染企业的洗染业务工作,促进洗染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1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常州市纤维检验所、常州伊尔萨洗衣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臻、金志刚、白又文、陈广涛。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03年8月10日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服务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和于为消费者提供洗染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和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B/T10271—1996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SB/T10271—1996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质量要求

4.1 洗涤

4.1.1 水洗

衣物经水洗后,各部位(上装以领子、前胸、下摆、袖口、两肩及背部为着眼点,下装以膝盖、臀部及裤脚为着眼点)洗净,不花绺、不起毛、不串色(因同一件衣物不同部位褪色而造成的串色除外)、不搭色、无污渍、无损伤,白色衣物不泛黄。

4.1.2 干洗

为满足4.1.1规定的前提下,应做到:

a)不变色、不褪色、不变色;

b)无明显的洗涤溶剂味;

c)对于不能承受干洗的服饰配件及饰物,消费者应配合将其拆下。

4.2 去渍

去除污渍不应损坏衣物。

4.3 熨烫

4.3.1 上装应各缝劈开,两边无皱褶,熨烫平直挺括,肩袖接应拉开,胸部凸圆,衣领平妥,领角对称,前襟长度并齐,贴边平整。

4.3.2 下装裤缝应劈开,两边无皱褶,裤线平直与褶连通,裤缝对正与下角齐,两上小褶相应一致,裤脚挽边宽度一致。

4.4 皮制品清洗、护理

皮制品清洗、护理后,应手感柔软,光色均匀柔和,着色牢固,不掉色、不裂浆,色泽与原件相近。

4.5 染色

4.5.1 染色前应进行去污渍、褪浆或剥色处理。

4.5.2 染色牢度好,染色后不花不绺,色泽应与事先约定色基本相符,无浮色,手感爽滑。

4.6. 织补

4.6.1 织补使用的原材料应与原织物的质地、色泽、规格一致。

4.6.2 织补部位应与原织物色泽、经纬组织、密度和纹路相近。

4.6.3 针织衣物织补后应线圈均匀,松紧适度,无抽缩或明显膨痕。

4.7 特殊情况处理

4.7.1 有特殊要求时,按书面约定执行。

4.7.2 对有传染性疾病患者使用过的衣物,应另行处理。

5 服务要求

5.1 衣物承接

5.1.1 经营者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在店堂醒目处公布。

5.1.2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的衣物时,应在收物凭证上逐项填写以下内容:姓名、衣物品名、数量、质地、颜色;破损情况、少扣、色花、虫蛀等自身缺陷及可能出现的后果;穿着者有无传染性疾病;对洗染有特殊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5.1.3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的洗染衣物时,应按照衣物洗涤标识洗涤;对衣物没有洗涤标识或对标识有疑义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消费者介绍各种洗染方式达到的洗染效果,征得消费者认可后以书面形式约定。

5.1.4 对穿着已久,衣领、袖、裤脚、裤裆及臀部磨损较重而未破损的衣物,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并在收物凭证上注明,若经洗染加工后破损,经营者不予赔偿;未在收物凭证上注明且造成衣物破损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

5.2 交付

5.2.1 经营者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承接衣物的洗染服务,按期交付消费者,逾期不能交付的,经营者应补偿消费者。

5.2.2 洗染质量不符合第4章要求的,经营者应返工整改,并在与消费者商定时限内完成。

5.2.3 经返工整改后仍不符合第4章要求的,但未损伤衣物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退回洗染费用。

5.2.4 经洗染后衣物损伤的,应承担衣物赔偿费。

5.2.5 消费者应在约定期限七天内领取洗染衣物,超过七天,经营者可适当收取保管费,保管费最高不超过洗染费;超过60天消费者不领取衣物,造成衣物污损、遗失的,由消费者自行负责。

5.2.6 消费者丢失取物单据,应向经营者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造成衣物冒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5.2.7 消费者领取衣物应当场对洗染衣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洗染质量问题应当场向经营者提出,否则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5.3 服务质量纠纷处理

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参见附录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服务质量责任赔偿

A.1 经营者损伤洗染衣物或在约定取衣日后60日内遗失洗染衣物,应给予消费者赔偿。
A.2 赔偿原则为:

a)依据原价或双方约定价格及购物发票(如无发票,根据现行市场平均价格)所示时间进行折旧赔偿,在6个月内按半年计算,折旧率15%;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年折旧率为25%;以后每半年(不满半年按半年计)折旧率递增10%,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5%。

b)若市场仍有同种衣物,经营者可购同种衣物赔偿消费者并按a)的规定收取折旧费。

c)套装原则是以件计算,遇到衣裤价格无法确定时,应按套装价格对衣裤按6:4计算,丢失、损坏一件,赔偿一件。

d)因衣物损坏而作出赔偿的,衣物归经营者(如消费者索要,则减少赔偿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