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田杏梨无吗作品番号:目前财政管理中最重要的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10:54:02

财政管理是指国家对财政、财务活动进行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贯穿于财政分配的全过程,它包括目标的确定,形势的预测,方案的决策,计划的编制、实施、检查分析,以及财政信息的反馈等等。

中国古代社会财政管理中的上计,始见于西周,成形于战国。首次提出了“量入为出”的财政管理原则,并出现了原始的预算、决算制度。此后,封建诸朝逐渐完善。

元代设立制国用司,负责计算国家收支之数,月终呈上审核。至元八年(1271年),设置计吏,掌管会计、预算和决算。元代实行包税制与税课法。比较重视财政收支的监督,财政监督由御史台负责。

明代,中央的户部总掌全国户口、田赋之政策法令以及国库监理。地方财政由承宣布政使司长官布政使负总责,府由知府总管包括财赋在内的一府之政。明代比较重视统计、预算、会计、审计等基础性工作。明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诏令,将一年出纳钱谷,修成会计录,会计录分为四目,即岁征、岁收、岁支、岁储。布、按二司并直隶府、州,将在库金银钱钞等项,开具数目,按期造报,中央不定期派员分赴各地清查。另外,明代财政监督制度较完备,设立了都察院,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进行监察。

清代,中央高度集权,地方财政收支必须按户部规定或得户部的允许。清代统计、会计制度进一步发展,已着手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奏销审计制度。清代后期,引进了带有近代意义的财政管理机制,如建立近代海关和新的税制,建立大清银行,发行公债与现代货币,编制近代财政预算等。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北京的财政管理基本上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除地方割据时期外,没有地方财政之说。

民国初期的财政管理,收入是按清政府旧有财政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增订而成。民国二年(1913年),北京市根据规定,按照统一预算册式,编制地方预算书,开始有了地方财政管理制度。民国十六年(1927年)至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按照统一要求,编制历年的各项预算和决算。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日本侵华战争爆发,国民经济全面崩溃,各项财政管理制度废弛。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军费支出浩大,通货膨胀,增税加捐不断,预算管理无法执行。

新中国建立后,北京市的财政管理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随着各项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财政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财政职能不断加强,管理范围逐步扩大。新中国建立初期,北京市新的预算管理制度尚未建立,不少财政制度尚不统一。1950年10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健全预决算制度的规定》。规定各级预算收支的编造、执行和决算,均由首长负责,精打细算,核实开支,厉行节约。1950年至1951年,执行政务院《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北京市各机关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建立市一级预算管理制度。1951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郊区地方财政管理办法》,开始建立区级预算。1955年,北京市人民委员会依照市、区人民委员会职权的划分,建立健全了区级预算。1958年,中央对经济和财政体制作了重大改革,扩大了地方财政管理的范围,企业财务管理和基本建设拨款管理,成为北京市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正常的财政管理受到严重干扰,各项管理制度被批判为“管、卡、压”而无法执行,按照财政部的通知,中央对北京市的财政体制,改为“收支两条线”管理。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通过拨乱反正,财政管理得到恢复和加强,并有新的发展。1985年3月,北京市在大兴县进行建立乡(镇)财政试点,到1986年全市完成了建立乡(镇)财政机构的工作,在乡(镇)全面建立了预算决算制度。至此,北京市形成了市、区县、乡(镇)三级预决算体系。在此期间,扩大和完善了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信用管理和会计管理等制度。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北京市地方财政预算,由市级、区县级和乡(镇)级三级预算组成。

改革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增强企业活力,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合理的利润分配制度,关系到企业发展所必须的自主财力和广大职工的物质利益,关系到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因此必须对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制度的改革。

1978年以前,北京市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体制投照其实行的不同办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1952年至1957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配制度的阶段;二是1958年至1961年,废除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阶段;三是1962年至1968年取消利润留成制度,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的阶段;四是1969年至1971年取消企业奖金制度,设立职工福利基金的阶段。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经济体制逐步进行全面改革,按照财政部的通知,北京市从1978年到1982年这五年间,对全市国有企业先后进行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制度、盈亏包干和“以税代利”的试点。1983年9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拟订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决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1984年9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提出《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根据财政部规定,北京市还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利润包干制度。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企业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的问题。此后,北京市对国营企业在利改税的基础上,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决定。针对新一轮承包合同落实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从1991年1月起,重点帮助企业落实新一轮承包合同。与此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试行了“预算包干”、“财务包干”或“经费包干”办法,从而调动了这些单位理财的积极性。1993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随后还制发了各类企业会计制度。北京市财政部门为贯彻实施“两则”,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及时制发了工业企业、交通企业、运输企业等各类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内账务处理办法。

改进管理手段,由单纯行政手段的直接管理,向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间接管理转换。1949年至1978年,北京市对行政、企业、事业部门的财政管理,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国有企业在利润分配上,也是吃“大锅饭”的“统收统支”体制。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位理财的积极性。1979年以后,根据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北京市调整了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财政管理方式。

北京市财政管理的建立、发展、改革和加强,为各项财政任务的完成,为各个时期的经济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以及各级行政任务的完成,起了服务和监督的作用。在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财政管理已成为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