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古都大酒店停车场:公司开办费如何摊销,必须不小于5年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6 19:47:46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在正式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实行分期摊销办法。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自正式生产经营之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各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会计法规规定的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开办费应当在正式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将开办费全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编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不短于5年”的期限进行分摊扣除,一般的,均直接采用5年期限进行分摊。由于会计法规与税法规定的不一致,纳税人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办法进行扣除。

对于开办费的摊销,行业财会制度规定按不少于5年的期限进行摊销,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具体准则中改为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开办费不大的,也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计人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综上所述,对于开办费,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可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但在当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上要求是在正式开业以后,一次性转费用,但税务上要求在五年推销,你就按五年推销吧,省得每年年底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