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那个酒店小姐最多:资产转让时卖方应提供的资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12:10:47
资产(土地、厂房等)转让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哪些资料及证明?

二、转让方式
  (一)拍卖;
  (二)招投标;
  (三)协议转让;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转让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职工安置方案)。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拟转让国有产权企业的名单,并对拟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会议审议,上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目前进行行业管理的企业,先由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然后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审核预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后,一般中小型企业报主管副市长审定,大型企业由主管副市长初审后报市长审定。目前进行行业管理的企业,先由分管该行业的副市长初审,然后报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审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的审定意见,出具同意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筹备批复文件。
  (三)清产核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权限,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审定,出具资产核销的批复。
  (四)离任审计。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市审计部门进行,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的法人代表参与受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还应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资产评估。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并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六)征集受让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包括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构成、批准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资产评估核准情况、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内容。受让方为该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应符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受让方为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产权转让的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在市级以上招商洽谈会上拟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项目,应在会前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凡公告项目的签约方,均视同为公开征集的受让方。
  (七)尽职调查。由市国有资产监督部门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就其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拟订具备资格的受让方名单。征集的受让方为该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管理层的,应对管理层个人的出资能力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
  (八)转让报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筹备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国有产权评估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职工安置情况、债权债务处理情况、产权转让的公告情况及转让收益的处置等内容。
  (九)转让决策。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规模及申请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按下列方式进行决策:
  中小型企业:凡是不涉及申请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支持的,且无特殊重大事项,由主管副市长审定。目前进行行业管理的企业,先由分管该行业的副市长初审,然后报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审定。凡涉及申请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申请数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含300万元),由主管副市长审定;申请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主管副市长初审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申请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副市长初审后报常务副市长及市长审定。
  大型企业:由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会议或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审定,并将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领导的审定意见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开展后续转让工作。
  (十)确定受让方。根据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情况,在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若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受让双方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转让合同,按法定程序履行转让手续;若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国有产权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转让。拟受让方为该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管理层的,应与其他受让方平等竞买,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交易和相关信息披露。
  (十一)转让合同。转让方与最终确定的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合同由律师协助制订。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受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情况,债权、债务处理情况,转让方式、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产权交割事项,有关税费负担,双方认为必要的其它条款。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十二)转让批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由市政府或委托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根据市政府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相关监管部门报批。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按照规定,向省相关部门报批。
  (十三)转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上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支付了产权转让的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转让价款连同利息转交在财政开户的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四、协调机制
  (一)监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制度和办法;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对市产权交易机构的具体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二)配合部门。市财政、审计、劳动、国土、房产管理、工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初审的部分工作。
  (三)中介机构。参与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组织,在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需文件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土地证、房产证、设备购置发票,评估报告

二、转让方式
(一)拍卖;
(二)招投标;
(三)协议转让;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转让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职工安置方案)。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拟转让国有产权企业的名单,并对拟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会议审议,上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目前进行行业管理的企业,先由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然后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审核预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后,一般中小型企业报主管副市长审定,大型企业由主管副市长初审后报市长审定。目前进行行业管理的企业,先由分管该行业的副市长初审,然后报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审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的审定意见,出具同意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筹备批复文件。
(三)清产核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权限,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审定,出具资产核销的批复。
(四)离任审计。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市审计部门进行,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的法人代表参与受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还应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资产评估。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并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六)征集受让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包括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构成、批准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资产评估核准情况、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内容。受让方为该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应符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受让方为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产权转让的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在市级以上招商洽谈会上拟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项目,应在会前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凡公告项目的签约方,均视同为公开征集的受让方。
(七)尽职调查。由市国有资产监督部门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就其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拟订具备资格的受让方名单。征集的受让方为该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管理层的,应对管理层个人的出资能力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
(八)转让报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筹备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国有产权评估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职工安置情况、债权债务处理情况、产权转让的公告情况及转让收益的处置等内容。
(九)转让决策。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规模及申请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按下列方式进行决策:
中小型企业:凡是不涉及申请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支持的,且无特殊重大事项,由主管副市长审定。目前进行行业管理的企业,先由分管该行业的副市长初审,然后报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审定。凡涉及申请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申请数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含300万元),由主管副市长审定;申请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主管副市长初审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申请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副市长初审后报常务副市长及市长审定。
大型企业:由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会议或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审定,并将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领导的审定意见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开展后续转让工作。
(十)确定受让方。根据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情况,在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若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受让双方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转让合同,按法定程序履行转让手续;若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国有产权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转让。拟受让方为该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管理层的,应与其他受让方平等竞买,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交易和相关信息披露。
(十一)转让合同。转让方与最终确定的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合同由律师协助制订。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受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情况,债权、债务处理情况,转让方式、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产权交割事项,有关税费负担,双方认为必要的其它条款。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十二)转让批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由市政府或委托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根据市政府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相关监管部门报批。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按照规定,向省相关部门报批。
(十三)转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上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支付了产权转让的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转让价款连同利息转交在财政开户的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四、协调机制
(一)监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制度和办法;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对市产权交易机构的具体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二)配合部门。市财政、审计、劳动、国土、房产管理、工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初审的部分工作。
(三)中介机构。参与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组织,在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需文件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