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听的耽美广播剧古风:关于担保的问题(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2 00:01:34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那么在双方订立抵押合同时,如果抵押人表示愿意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抵押物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怎么办,该项条文为什么规定不能约定呢,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就是违约责任吗

你好!

问题还真不少呢。

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以免其处于不利情况下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原因在于,其之所以设定抵押必是有所需,即处于非常时期,而往往就在此时便亦于发生抵押权人趁人之危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故此法律上对此做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该规定是不容当事人双方变更的。

但是刚才是对于设立抵押时的规定,到了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双方是可以协商折抵的。这完全是出于一个时间上的考虑,给抵押人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