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框跑航母:这是我们合同法考试的一道题目,大家来看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8 07:09:38
乙向甲借款1万元,并且约定丙是连带保证人。现在问题是,甲在债务到期后没有要钱并且过了诉讼时效,超过了一年。现在如果丙向甲仍然履行了还款的义务,那么丙还可以向乙追偿吗?为什么?(能不能说说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还想问问,是不是只要经过了法定的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的义务就自动的解除了?对于诉讼时效经过的债务,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之间关系还存在吗?
丙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和范围

你好!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此期间保证责任便不再存在。

至于保证人能否再向债务人追偿,我本人认为是不可以的。原因在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全无,那么因此而产生的结果要由其自己来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与民法理论中的丧失胜诉权有较大的不同。民法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此种情况表明,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债权。

即,债权不会因为时效因素而丧失,只是不再具有胜诉权。保证责任则不然,过了保证期间,其责任自然消灭。

题目准确吗?有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不同的。

不可以!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届满(未约定时按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
债券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过了这个期间,保证人责任免除。说的专业点就是,保证之债消灭。

也就是说,现在丙本没有义务给甲钱,但他给了,这是一种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的行为,此行为说的通俗点就是:赠予!

我说的够明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