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宫增加的属性:民法范畴中的身份竞合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5 14:06:27
假如一个主体具有两种身份竞合,而各自身份需履行的义务又是相冲突的,该如何解决?

比如一女子离婚后带5岁儿子小丁嫁给前夫的父亲,那么该女子对于5岁儿子就出现两种身份:母亲和继祖母。那么对小丁来说,母亲抚养是具有强制性的义务,而继祖母无强制性抚养义务,那么该女子履行义务不产生矛盾,如不履行义务时,该如何认定呢?母亲与继祖母双重身份之下,很可能产生法律对其“制裁并且不制裁”的二难选择。
这种身份竞合到底该如何解决呢?这是一个我没有思考明白但很感兴趣的案例,希望得到高手的指点。

首先,民法领域不存在身份竞和这个名词。

其次,作为监护人,有抚养义务,即作为母亲,有抚养儿子的义务。这一点是不可以改变的。

再次,继祖母的身份是不成立的。没有任何法律有关于继祖母身份的规定,包括收养法、继承法,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此身份是不承认的。

最后,感谢你的探讨精神。

这里面存在一个矛盾的问题,就是拟制血亲与客观的自然血亲两种权利义务关系相冲突。而两种关系在婚姻法中并无规定谁优先。
那么只能遵循民法中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来判断了。

两种义务均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