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dj杂志官网:请问,录音能不能当证据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22:26:37
有个人欠我的钱,没有欠条,但是每次见他他都承认欠我的钱说还没有钱还,但是让他写欠条他死也不肯,请问我用录音笔录下来的能不能上法院当证据用呢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音、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但这类证据也容易被利用技术手段修改,因此需要进行识别、鉴定。例如有的案件没有资料来源,没有制作过程,是从谁提取的?由谁制作的?是否反映了真实情况?被视听对象是否自愿?从视听资料无法反映。有的案件是录音材料,但没有做声纹鉴定,当被告人提出不是其本人声音的辩解时,往往难以确定人身是否同一。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1174
私自录音可否作为证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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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5月14日 03:44 香港商报

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根据该规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他人住处擅自安装窃听装置进行窃听获取证据的行为明显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其次,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该录音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同时该法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http://www.cnwnc.com/20050514/ca1604617.htm电话录音可否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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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1:55 华夏时报

冯先生致电本报咨询:“2003年,一个朋友向我借了三万元钱。当时说年底就还。我们平时关系很好,出于信任就没有写借款凭证。但这位朋友一拖就是一年多。从2004年6月份干脆就很少同我联系更没有提还钱的事。到下半年他把原来的房子卖了,买的新房在哪里我也不知道。打电话给他也不接,现在我手上只有几次问他还钱的电话录音。请问一下电话录音可以作法律证据吗?”

律师解答:朋友借钱对于老百姓来说,确实是件麻烦的事。写借条吧,怕朋友说无情无义不相信人。不写却引来冯先生这样情况的不在少数,三万元钱可不是个小数目。那么,这录音资料有效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以上规定,冯先生未经朋友同意而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朋友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因你只有这一个单独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你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还是有所欠缺的。因此,你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证据来佐证。

律师提醒:注意诉讼时效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借贷关系中,如果超过双方约定还款时间2年,债权人既未向债务人追讨债款,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的,法律规定为超过诉讼时效。冯先生你与朋友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3年底?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那么现在,你就应抓紧时间向法院起诉。
http://news.sina.com.cn/o/2005-09-02/01556839675s.shtml
私自录音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肖 冰

[案情简介]2000年3月,某企业发展金融托管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与某县花农钟某签订合同,收购钟某的花卉基地,合同约定:收购标的为24万元,分期分批付款。4月份,当钟某要求张某按合同约定付款时,张某开口索要所谓的“回扣”费叁万元,钟某一开始不愿意,后与张某讨价还价,商量决定给张某两万元。当公安机关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张某拒不承认收受两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时,钟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一盘录音带。该录音是其在与张某打电话过程中私自录制的,其中张某默认了向钟某索要两万元“回扣”的犯罪事实,同时,还有证人证言可与录音相互印证。
[分析]对于钟某提供的录音可否作为证据使用,产生了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才具有法律效力,视听资料也不例外。未经法律特别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机关允许或对方同意,私自进行录音,均属未经法定程序取得,而不能充当证据使用,即使该录音内容所反映的是事实,同样不具有法律证明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私自录音虽然未经司法机关允许或者对方同意,但这种取证的方法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取得的录音不能认为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本案中,钟某提供的录音所记载的内容是真实的,应认为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钟某提供的录音,虽然违反证据的合法性,但它可以有条件的成为案件证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其中包括视听资料。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看出,对未经司法机关允许或者对方同意而私自录音所得的证据,法律并没有加以排斥,只是要求在对待这类证据上,应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辨别其真伪。综观此案,钟某提供的录音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同时还有证人证言与之相互印证。据此,可以认定该录音是一种可采信的证明材料,作为据以定案的证据之一。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私自录音录像能否当证据
专家称:“未经对方同意”未必等同于“非法”
林波

在民事诉讼中,公民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录制的录音录像,只要不构成犯罪,就应该能作为证据使用。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副教授这个建议如能实现,公民提供证据的范围将大大放宽。汤教授解释说,我国目前还不承认公民私自的录音录像也是证据,而国际惯例对此是予以承认的。

林:哪一类行为属私自录音录像?

汤:一方公民未经对方同意,将对方的言行制作成录音录像的行为。比如在民事纠纷最常见的借款纠纷中,一方说借了,一方也承认,但现在没钱还。于是一方在和对方通电话时,没告诉对方就悄悄用电话录音,以防对方将来否认借款事实的行为。

林:您认为私自录音录像可以当证据,对吗?

汤:我认为,当事人自己取来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只要没有触犯法律,未构成犯罪,即使它有一定的非法因素,也应该作为证据采用。这种录音录像行为,既没有违法,又能证明案件事实,为什么就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呢?

林:我国法律不这样看吗?

汤:按照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非法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证据就不能用。这里“非法”和“未经对方同意”是画等号的,意思是,只要没有经过同意就是非法的。按这个规定,私自录音录像是不能用做证据的。

林:这样定义“非法”合适吗?

汤:这样规定缺乏科学论证,其他国家也没有先例,也违背国际惯例,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误解。

林:怎样理解才恰当呢?

汤:西方有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非法收集来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个规则的含义是,证据具有合法性的特点,非法收集来的证据牺牲了宪法保护的其他权利,比如隐私权、人身权等,就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应被排除。它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这体现的是一种价值冲突的衡平。理论根据在于,解决诉讼的价值并不是至高无上的,打击犯罪,解决纠纷之外还有更高的价值,就是宪法价值。

林:什么情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汤:这个规则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而不是普通公民;适用刑事诉讼,一般不适用民事诉讼。即使适用民事诉讼,也是对法院调查取证权力予以制约。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权力过于强大,容易侵犯弱者,也就是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一旦权力被滥用,公民的宪法权利就受到威胁。所以,就要给它一定的限制。

不管规则多么严格,并不限制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在西方,只要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没构成犯罪,取来的证据哪怕具有非法的因素也可以用。

林:不承认公民私自的录音录像是证据,对诉讼有什么影响?

汤:最直接地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资源。当事人保全证据的权利缩小了。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同,举证责任主要在当事人,不在司法机关。当事人保全证据的权利被缩小,很多事实就无法查清。

林:什么行为会触犯法律?

汤:比如说,为了取得对方或证人的证词,将对方或证人非法拘禁、绑架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窃取等。

林:这会不会纵容非法行为呢?

汤: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它的非法因素,我们可以通过拘留、罚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方式来加以处理。但是,这不应该影响它作为证据的使用。当然,如果这种私人取证的行为具有严重的非法性,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了,那证据就不能用了,否则就会放纵犯罪。
《北京青年报》 2000年11月28日

合法取得的录音可作证据

●邓文汀
2002年3月,张某急需用钱,向揭某借款3000元,约定30天后连本带息还款3300元。因双方相互间熟悉,且借款期限不长,未立下字据。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见张某有还款的表示。同年8月的一天,揭某以本人急需用钱为由再次打电话要求张某尽快还款,并悄悄地录下通话内容:你这个揭老头,不就是欠你3000多块钱嘛,过一段时间会还给你的。同年12月,揭某以该录音资料为证据提起诉讼,尽管张某矢口否认有向揭某借过钱,但法院还是支持了揭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7种证据,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即事实;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从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提供、收集、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调查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的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揭某录下的张某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也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揭某在收集、提取该证据时也未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通话录音具备证据的三性特征,因而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能!
1、可以有公证员在场
2、录音中最好能表明这个人的姓名、所欠钱数、日期等

完全可以,最高法院对此专门作出过司法解释。没问题。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