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阴真经平民职业选择:谈谈国家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必然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04:37:21
100字左右
问答题…………

贫困问题是农村地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解决农村贫困群体基本生活的根本途径在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也离不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最后保障。本文从4个方面论述了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的的社会救助制度,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所有现代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由各种原因造成的贫困问题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坚持“效率原则”即发展经济,同时也离不开“公平原则”即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国的贫困问题从地域上可分为城镇贫困问题和农村贫困问题,因此,中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理应涵盖城乡的贫困人群。但令人遗憾的是,城镇的贫困问题受到了高度重视,并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针对农村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仍处于“零敲碎打”的不规范状态,在不少领导的头脑中仍存在各种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这种“半部论语治天下”的制度安排不仅反映了根深蒂固的“重城轻农”的传统意识,而且在本已扩大的城乡差距之间增加了新的城乡不平等。居于上述背景,我们很有必要对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进行一番探讨并发出呼吁。
  为什么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这一制度有何价值和意义?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4个方面:
  首先,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工程和最低纲领。众所周知,从地域角度和发展程度看,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一个城乡经济、政治和文化分野比较显著的二元社会,乡村具有浓厚的传统社会色彩,城镇具有鲜明的现代社会特征,并且这种二元性的社会结构将长期存在于中国的现实中。基于这一基本国情,中国要在短期内就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可能的和不现实的,任何关于“城乡一体化”的精心构想都只能也只会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任何关于“城乡一体化”的美妙设计都只能也只会是一种不能实现的“乌托邦”。在笔者看来,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能是城乡有别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事实上,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践也是循着这一思路进行的。我们知道,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大支柱,三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进行调整:处于农业社会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救助机制为基础、重点和核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都不发达;处于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机制为核心、重点和主体,社会福利水平较高。以此规律观之,中国的城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现代社会(工业社会)的特征鲜明,总体上比较适合建立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和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建设可以较多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中国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传统社会(农业社会)的特点明显,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既不可能照搬外国的经验,也不可能照抄城镇的做法。关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学术界已做过一些探讨,一般认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由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优抚安置制度、农村社会福利制度和农村社会互助制度6部分构成。从理论上说,这6项制度都重要、都需要,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6项制度不可能平均用力,总有个轻重缓急和主次之分。根据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以社会保险机制为重点和核心来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是行不通的,业已推行多年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因制度设计的根本缺陷(不是真正的社会保险)在总体上已陷入举步维艰、进退两难的境地,在局部地方甚至可以说是已经失败;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黄金时代”一去不复返,让其重新“嵌入”并生根发芽的“土壤”踪影难寻。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和最高纲领在农村尚未具备普遍实施的经济基础,只能在经济基础和文化条件较好的局部农村地区以社区福利的形式提供。因此,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是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其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如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所说:“社会保障体系中可以暂时没有社会福利,甚至也可以暂时没有社会保险,但不能没有社会救助,古今中外概莫如此。”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一再证明:如果保障的“最低纲领”(社会救助)的根基尚未牢固,就急急忙忙去追求“基本纲领”(社会保险)和“最高纲领”(社会福利),结果只能是整个“保障大厦”的“坍塌”。一句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主体,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也必须是从这里起步。
  其次,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农村社会救济制度进行制度创新的迫切要求。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的社会救济工作,及时解决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逐步建立和形成了以“五保”供养和“灾民”临时救济为主体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这一传统制度与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对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过积极贡献,发挥了多方面的社会功能。但是,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国家经济体制转轨以来,农村经济纳入了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轨道,农民面临更多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传统救济制度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其固有的缺陷和弊端日益显现,急需制度创新。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缺陷至少有以下3个方面:①救济对象有限。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救济对象受到条件的限制,人数极为有限,许多应该得到救济的人并未得到实际救济。据统计,1990年全国贫困救济对象8912万人(不含灾民生活救济,下同),实际救济对象3342万人,占应救济的37.5%;1993年的相应数据为8480万人、3101万人和36.6%;1994年的相应数据为8785万人、3122万人和35.5%;②救济标准太低。由于社会救济经费不足,而救济对象较多,“僧多粥少”,我国的社会救济标准一贯过低。农村的救济水平更低,20世纪80年代初月救济标准仅为3—9元,到90年代以后也没有明显提高;③救济工作随意性大。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救济工作没有形成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救济对象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谁应属于救济对象,谁是重点对象,主要凭感官直觉认定;救济标准的确定缺少科学依据,国家多拨就多发点,少拨就少发点,至于能否满足救济对象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问题就难以顾及;救济金的发放除定期、定量救济外,没有严格规范的程序,导致救济金分配不合理,优亲厚友,甚至贪污挪用救济金。存在上述缺陷的传统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是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民参加一体化的世界经济进程的要求的,更难以满足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需要,必须对它进行制度创新。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丰富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实现传统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现代化。
  再次,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护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权利,保证农村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机制。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制度更重视和强调人道主义和人权;讲人权首先是人的生存权,生存得不到保障,其它一切人权都是空话。贫困尤其是绝对贫困首先危及的就是人的生存权,以保障贫困居民最低生活需求为目标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质上就是一条“生命线”;缺了这条“生命线”,特困居民的生存就失去了保障。在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将是一个长期而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尽管农村的“扶贫攻坚工程”取得了重大成绩,但并没有完全消除农村贫困,农村还有不少贫困人口。按照200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25元解决温饱的标准,目前全国没有解决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还有3000万人。而且,旧的特困户脱贫了,新的特困户又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出现,中国加入WTO以后,农民又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不少脱困户的收入仍然很低,只是刚刚解决温饱问题,抵御风险的能力非常弱,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出现返贫现象。如据新华社记者报导,陕南秦巴山区返贫率一般在10%左右,灾年则达20%—30%;安徽六安地区正常年景的返贫率在20%左右,1999年至2000年返贫人口有45万人。其实,返贫现象在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是较为普遍的,这一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必须对扶贫成果保持清醒的头脑,来不得半点沾沾自喜和得意忘形。因此,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社会主义人权观的体现,是实现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更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更为重要的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必不可少的重要机制。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健康发展。正如邓小平所说:“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是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根源。历史一再表明:“穷则思变”、“不平则鸣”。无论什么人群,只要其基本生活无法维持下去,必然会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引发扰乱社会秩序甚至以推翻国家政权为目的的活动和斗争,直至更为严重。说这一些绝不是危言耸听,中国历史上已有许多前车之鉴。所以,从政治角度讲,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关系国家政权巩固和长治久安的大计。
  最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避免农村产生两极分化现象,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有效途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使农村居民在总体上处于共同贫穷的状态,农村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基本没有或差异很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分配政策的调整,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长期受到压抑和束缚的致富欲望得到充分释放并转化为致富的行动。改革开放20多年来,“效率”原则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彻底改变了过去“共同贫穷”的局面。与此同时,农村居民间的贫富分化开始出现,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持续上升,已经进入差距偏大阶段,1978年为0.24,1985年为0.26,1990年为0.31,1995年已达0.39;农村相对富裕人口和相对贫困人口的数量同时都在增长,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各地区农村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日益突出,不平衡格局进一步加剧;同一社区内部各农户间的收入差距比较突出;农村居民间的金融资产分布相当悬殊,1995年农村金融资产分配的基尼系数高达0.859,非住房债务分配的基尼系数高达0.934。在上述贫富分化的作用下,中国农村居民内部阶层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经济角度(收入水平和资产拥有量)看,已经形成了富裕者阶层、中等收入者阶层和贫困者阶层。三个阶层不仅在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上存在重大差异,而且在农村社区的权力结构中居于不同的地位。应该说,在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贫富分化和阶层分化现象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是坚持“效率优先”原则的客观结果。但是,我们不能任凭贫富分化现象自发地持续下去,那结果只能是两极分化,这与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和最终目标是背道而驰的。邓小平一再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了避免在农村产生两极分化现象,一方面需要我们从政策、法律和税收的角度对农村的收入状况进行调节;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再分配或转移支付的机制为农村贫困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帮助他们摆脱贫困,逐步走向富裕。如果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贫困群体就难以解决温饱问题,更谈不上奔小康和走向富裕,社会主义的本质就难以在农村得以全面彻底地实现。
  总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这一制度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