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忠紫砂蛐蛐罐真品:求电信法草案(2005),急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1 06:28:01
求2005年版电信法草案,急啊,贴地磕谢。

从记者了解的草案情况来看,《电信法》基本框架已经确定。搜集各方专家意见后,目前业界基本形成了以下几个评论热点:

互联互通。针对目前电信企业互联互通日益迫切的情况,《电信法》草案对此专门进行了详细规定。专家们集中关注的是互联规程和互联技术和质量要求中的内容。根据条款,对一些人为制造的技术障碍、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拖欠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网间结算费、遇到网间通信事故不及时排除等目前极为常见的电信企业行为有了比较有力的制约手段,将为在市场上处于新进者地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更加透明的技术标准和操作保障。另外,根据草案,电信监管机构还将成立互联互通争议行政裁决委员会,并对互联互通问题的行政裁决时限进行了规定。

电信资费。资费问题可能是政府、电信业务经营者、专家和普通消费者都给予了超常关注的问题。草案用了很大篇幅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主要提到: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电信业务收费项目及电信资费标准和计费原则。与用户生活密切相关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这给政府机构未来在一些基础电信业务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定价,提供了一个宽松的法律空间。而让消费者眼前一亮的是: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电信资费时,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内容涉及上调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联的电信资费时,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举行电信资费听证,征求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看来,这将是继电力听证、公交听证、铁路听证后,听证程序在电信资费方面的成熟应用。

用户权益保护。这部分最引人注目的是用户选择权的界定,据内部消息说,曾经有“号码可携带”字样在一稿里出现,但目前的草案中关于用户选择权只有以下内容:“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全面建立公开、公平的电话号码用户选择机制,并不得收取选号费用。不合理地限制、剥夺用户使用自选公共电信业务的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有专家认为,“号码可携带”才算真正给了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但要完全实现,则要考虑到目前的现实情况及实际操作中的困难程度。

普遍服务。电信普遍服务是一个许多国家都在继续研究的问题。草案提出:“电信普遍服务实行以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为核心的补偿机制。而电信普遍服务基金由国家财政部门会同国家电信监管机构、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国家电信监管机构遵循公平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并考虑鼓励竞争和投资的要求,对电信普遍服务基金进行合理使用分配,给予电信普遍服务提供者适当的补偿。”这个规定的实施将给电信和网通带来看得见的实惠,又或者会对国内的电信业格局产生不确定的影响。

不确定因素

对于互联互通的费用问题,该草案并没有做出进一步说明。从将于12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来看,两大移动网之间的网间结算费用已经有了规定,而固网与移动网之间的结算标准还没有确定。信息产业部有关人士表示,这只是一个过渡性办法。而电信研究院一位专家表示,这一过渡期将持续半年左右。也就是说,最终的网间结算标准将会于明年年中出台。

“三网合一”在草案中只字未提。问题的瓶颈主要在于广电与电信两网的融合,包括如何相互开放市场、两个物理网络如何统一管理等。根据1998年信息产业部成立时确定的职能,广电网的物理网络应归信息产业部管理,但迄今并未实现这一管理职能,而一直由国家广电总局承担。因为其中涉及中国新闻媒体开放问题,对广播电视网进行独立管理是体现这种管制的一部分。专家介绍,如何定义媒体内容管制和内容传输管理之间的关系,已经超出了《电信法》起草者的能力范畴。

一般而言,市场监管集中在法律法规和独立监管两个方面,电信市场是国家必须加大力度监管的重要市场,“信监会”也就成了众人瞩目的焦点。WTO有关文件对中国必须组建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的规定,更加剧了电信监管机构改革的迫切性。不过,随着中国银监会、电监会等机构纷纷挂牌,“信监会”好像成了一个难解之谜。在此次草案的“国家电信监管机构”一章中,“信监会”的名称也没有被明确地提及。

何时出台?

参与电信法草案制订的专家曾先后表示,电信法草案将尽快递交人大进行审议,其中最乐观的时间估计是在今年底或明年初。但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因为信息产业部正在商请最高人民法院,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和阻碍互联互通的行为,做出适用《刑法》的有关罪名的司法解释。法律专家站在法律程序的角度认为,“出台‘司法解释’过程复杂,一般可能需要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如果《电信法》今年底或者明年初就能出来的话,信息产业部根本没有必要寻求出台司法解释。”国务院法制办一位人士也认为:“如果不享受‘特殊待遇’的话,《电信法》由草案到法律的正式出台,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

《电信法》的制订可谓旷日持久,久而未决。1980年起,我国正式开始起草《电信法》的工作,并于1988年开始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1993年《电信法》起草工作开始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和2003年分别列入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