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湿养生膏方做法大全:当其他协议与劳动合同发生矛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6 19:02:36
2000年2月,某大学药剂专业的研究生郭某经双向选择与国有企业万全成公司及学校签订了《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郭某如实向公司介绍情况,愿意到公司工作,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公司如实向郭某介绍情况,经了解愿意接受郭某并负责有关接收手续;学校经审议同意郭某到公司工作,负责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和派遣工作,并约定,由接收方资助3000元给学校作为教育补偿费。
2000年3月6日经协商,万全成公司与郭某签订《应届生服务期限协议书》。其中约定郭某的服务期限为5年,如郭某违约未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公司向郭某收取违约金,每相差1年按15000元计,不满1年按1年计算。同日双方又针对服务期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的服务期不少于3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郭某报道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2000年3月31日,北京市人事局批准万全成公司招收录用郭某,并给学校开具接收函。同年5月23日,万全成公司通过银行电汇给学校培养费11000元,其中郭某的培养费为3000元。
2000年6月30日,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6个月,郭某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完成工作交接后离开公司,但应向公司缴纳接收费用。后郭某到万全成公司工作。在试用期内,郭某认为自己不适宜在万全成公司工作,于2000年9月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9月11日,万全成公司书面答复不同意郭某辞职。9月12日,郭某再次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后离职。但公司扣押了他的档案和户口关系证明。郭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自己依据《劳动法》第32条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为由,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其与万全成公司的劳动合同,返还扣押的档案及户口关系。
Q1:《就业协议书》、《服务期限协议书》能否作为劳动合同履行的依据?
Q2:如果《服务期限协议书》中没有“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服务期限协议书》是否有效?
Q3:如果劳动合同对《就业协议书》、《服务期限协议书》的内容作了否定、变更、放弃专项内容,以何为准?
Q4:如果《劳动合同》没有规定“试用期”内容,该案如何处理?

1、签于正式劳动合同前,不行,签于正式劳动和通后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
2、有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法律保护的合同。
3、如果变更改变了和通的性质,如主体、权力义务内容、期限、方式等,视为新合同成立,前期合同无效。
4、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可以不经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