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眉台正点angel:再请教刑法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7 04:4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应该是采取讯问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的人.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此盘问阶段对象显然不属于“犯罪嫌疑人”概念,而盘问往往是公安机关采取的手段,此阶段刑讯现象较多,请问盘问阶段刑讯,是否构成刑讯逼罪?
谢谢!!

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由此可见《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可以进行盘问的四种情形属于怀疑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因此,盘问的对象应当称其为犯罪嫌疑人。如果对其刑讯,且符合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则构成刑讯逼供罪。

盘问也是讯问啊.

要那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