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亮挂壁公路在哪里: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消费者对商品房是否知情权?是否可以退货?保修?索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9 04: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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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吧:
比如说,价值20万的100平方的商品房,实际只有98(或者95)平方 [我觉得并不能叫“缩水”,如果是飞机的翅膀一边比另一边少1米,三轮说成是四轮车,也是缩水?] ----> 也就是说消费者受到欺诈,知情权被侵犯 ----> 适用《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消费者(40万+精神损失费)? ----> 谁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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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不是商品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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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1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 邱建国

有人认为商品房是不动产,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所以也不受《消法》调整。不错,《产品质量法》的确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它也的确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它也的确是把建筑工程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但由此推理得出商品房不受《消法》调整的结论却难以成立。《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就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为居住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房的消费者的权益受《消法》保护,作出购买标的物的商品房完全受《消法》调整。
有人认为商品房是特殊商品,价格高,不该受《消法》调整。这话如果放到前些年或许还能说出口,因为那时商品房还是个新鲜词,对寻常百姓来讲近乎梦想,也就任其谬论横行。可如今,商品房虽然价格依旧高高在上,但没有了福利分房的老百姓为了安居,只能倾其所有再加上贷款买商品房。花钱买商品房与花钱买其他的商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高价格的商品房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消法》从来不因商品价格大小而排斥再调整范围之外。如果因为一般买商品房需要贷款,方式比之寻常消费特殊的话,那也仅是付款方式的不同,并不能因此就改变它的消费性质,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同样受《消法》调整,承担很大还贷压力的消费者更应该受到《消法》保护。
也有人认为商品房金额大,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实行双倍赔偿有失公平,商家难以承受,商品房欺诈行为不应该受《消法》调整。这话说到了实质、点到了要害。很多开发商之所以不愿意让《消法》介入商品房纠纷,主要是因为《消法》第49条的威慑力!这样的法条才真正打到了不法经营者的痛处。人所共知,目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利润非常高,这样高的利润如果是合法的也就罢了,实际情况是很多开发商用欺诈消费者的方式牟取非法利润。有的从发布广告开始就欺骗消费者,小区花园其实是附近的公园,百分之几十的绿地其实包括公共绿地,24小时热水、24小时保安等诱人的承诺,消费者已入住几年仍然不见兑现:有的房子已经抵押给了银行也照卖不误;有的房子偷工减料,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在公摊面积上做手脚,不该摊的摊上,该摊的多摊,重复计算,大发不义之财……难道这样的欺诈行为还不应当让他受到应有的惩罚吗?还不应适用《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消费者吗?
至于说到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公平,让花了几十万元人民币买商品房依然受到欺诈的消费者得到应有的法律救助就是公平,让触犯法律的经营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让守法经营者受到市场的青睐、让其他经营者受到教育也是公平。有人怕受到欺诈的消费者都要求双倍赔偿,经营者承受不起,我倒想问一问,这些经营者动辄几千万、上亿地赚,他们什么时候想过消费者为安居一隅一家人东拼西凑还得贷款买房过程中处处小心仍然难以避免被欺诈的苦衷;什么时候想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多方奔波的耗神费力和经济支出。河南省鹤壁市的这起“1+1”赔偿案无疑为净化房地产市场、营造放心购房环境开了好头。

参考资料:http://www.sd315.org.cn/lltd/ShowArc.asp?id=561
回答者:老师和尚 - 高级魔法师 七级 3-20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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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商品,这是肯定的。

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是有知情权的:比如位置、大小、结构、公共面积、后期配套设施等等。

至于你说的退货,应该是解除购买合同,这就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依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协商解除,一种是法定解除。
如果是协商解除,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用第二种方式解除合同。程序简单介绍一下。

第一,您应在合同约定的交首付款期限到来之前提出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您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当前您的主要债务是到期交首付款。因此,您必须在此之前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拖延至期满后(您当然还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之前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您还必须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二,应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建议您在合同还没有做预售登记之前,向对方发出书面文件,以证明确实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解除合同后,未履行的条款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如果合同中有规定,从期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合同法》对种损失有范围限定:直接损失或者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的损失。并且主张损失者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五,关于您的定金。《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示范文本,其中并没有定金条款的内容。您可审查一下合同附件,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定金***元”话,可认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内容。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发票中记载定金的方式,其定金不具备合同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事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发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至于保修是由物业公司完成。如果还有房屋的结构问题,那只有和开发商协商。

索赔就要看是谁的责任。如果是虚假广告、面积不符(公摊、建筑)等,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

参考资料:http://www.lawwal.net/fdc/fdc1-03.htm
回答者:qzgstef - 见习魔法师 二级 3-20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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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我的回答时间,现在总有人复制别人的答案.

首先
1.商品房也是商品.

2.合同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中有明确的说明.

建筑面积误差可以在3%以内,也就是说

你买一个100平米的房子,实际交房时,97米或103米,

都是在合同允许范围之内的.

所以,你的房子如果缩水在3%以内,不算欺诈.

交房时,会有一个房屋使用说明书(你看,是商品吧)还有一个房屋质量保证书.里面会约定一些内容,哪些是开发商负责,哪些是物业负责,哦,这个东西一般是商家写的,呵呵,没有哪个商品的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是消费者写的.

退贷当然可以啊,如果你的房屋有确实的质量问题,可以全款退的,但你要有信心才行,一定要开发商认为,这确实是质量问题. 但提醒一你一下,就算打到法院,也会判开发商来维修的.

赔偿的问题嘛,如果你要求到赔偿了,赶紧收着,别不知足,能给你钱,已经很不错了.别再要求这要求那,还带着街坊邻居的,全都要求赔偿去.开发商赔你一个可以,但是,赔一堆人可就没戏了.所以,如果要求赔偿,别等大拨一起去,一定要第一个去才有机会,人多了肯定没戏.
当然如果要是闹事儿的话,人越多越好!东南四环有个项目叫观筑,房子那叫一个差啊,他们的业主一起开车上三环,把车往国贸桥中间一停!!!!都TM别想走!后来怎么样?嘿嘿,观筑的竣工备案表让国家管理部门(我忘了是建委还是什么单位了)收回了.

顺便问一句,买的哪儿啊?多少钱?
回答者: 广渠门 - 经理 四级 3-20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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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平方米是暂测面积,98是实测面积,开发商会退钱给你的,我们公司就是这样做的
回答者:家乐田 - 见习魔法师 三级 3-2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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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商品哦,不过退的话,和麻烦
回答者:《啊甘》 - 助理 二级 3-20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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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也要看那个商店啊。要有证据,就可以去消委会投诉啊。
回答者:dearness - 助理 二级 3-20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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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摊面积的规定

据了解,关于分摊面积目前尚无法律加以约束,而只有建设部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的部门文件做出的原则性的规定。现在政策主要是根据2000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商品房分摊面积如何界定?

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369号),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如下: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每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
(二)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一)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二)套内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一)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二)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从上述可得出:公滩面积是"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分滩面积是"分滩给每套商品房的公滩面积."
回答者:ggggg321 - 魔法学徒 一级 3-20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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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当然是商品,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品房的提供方(即开发商)应对该商品房提供保修服务,消费者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交房标准以及国家相关房屋质量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退货,当商品房的卖方(开发商)因违约对买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提出索赔请求。
回答者:林子荻 - 试用期 一级 3-2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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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几位说得都很全面,但是太罗嗦了!
一、先说商品房,之所以叫商品房,那它一定就是商品嘛!
二、房子的面积有“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说法,房子的建筑面积是按墙的外边线来算起的,而使用面积是按墙的内边线算的,所以房子的使用面积较建筑面积小(墙也占一定的面积嘛!),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就不能算是商家欺诈了,如果说不是这种情况而真是欺诈的话当然可以向法院进行上诉进行索赔或退房并由法院进行执行!
三、我们国家也有法律,法律当然是保护我们这些一般并占多数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嘛!
四、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答者:myhanjm - 秀才 二级 3-2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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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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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回答

有人认为商品房是不动产,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所以也不受《消法》调整。不错,《产品质量法》的确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它也的确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它也的确是把建筑工程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但由此推理得出商品房不受《消法》调整的结论却难以成立。《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就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为居住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房的消费者的权益受《消法》保护,作出购买标的物的商品房完全受《消法》调整。
有人认为商品房是特殊商品,价格高,不该受《消法》调整。这话如果放到前些年或许还能说出口,因为那时商品房还是个新鲜词,对寻常百姓来讲近乎梦想,也就任其谬论横行。可如今,商品房虽然价格依旧高高在上,但没有了福利分房的老百姓为了安居,只能倾其所有再加上贷款买商品房。花钱买商品房与花钱买其他的商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高价格的商品房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消法》从来不因商品价格大小而排斥再调整范围之外。如果因为一般买商品房需要贷款,方式比之寻常消费特殊的话,那也仅是付款方式的不同,并不能因此就改变它的消费性质,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同样受《消法》调整,承担很大还贷压力的消费者更应该受到《消法》保护。
也有人认为商品房金额大,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实行双倍赔偿有失公平,商家难以承受,商品房欺诈行为不应该受《消法》调整。这话说到了实质、点到了要害。很多开发商之所以不愿意让《消法》介入商品房纠纷,主要是因为《消法》第49条的威慑力!这样的法条才真正打到了不法经营者的痛处。人所共知,目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利润非常高,这样高的利润如果是合法的也就罢了,实际情况是很多开发商用欺诈消费者的方式牟取非法利润。有的从发布广告开始就欺骗消费者,小区花园其实是附近的公园,百分之几十的绿地其实包括公共绿地,24小时热水、24小时保安等诱人的承诺,消费者已入住几年仍然不见兑现:有的房子已经抵押给了银行也照卖不误;有的房子偷工减料,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在公摊面积上做手脚,不该摊的摊上,该摊的多摊,重复计算,大发不义之财……难道这样的欺诈行为还不应当让他受到应有的惩罚吗?还不应适用《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消费者吗?
至于说到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公平,让花了几十万元人民币买商品房依然受到欺诈的消费者得到应有的法律救助就是公平,让触犯法律的经营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让守法经营者受到市场的青睐、让其他经营者受到教育也是公平。有人怕受到欺诈的消费者都要求双倍赔偿,经营者承受不起,我倒想问一问,这些经营者动辄几千万、上亿地赚,他们什么时候想过消费者为安居一隅一家人东拼西凑还得贷款买房过程中处处小心仍然难以避免被欺诈的苦衷;什么时候想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多方奔波的耗神费力和经济支出。河南省鹤壁市的这起“1+1”赔偿案无疑为净化房地产市场、营造放心购房环境开了好头。

参考资料:http://www.sd315.org.cn/lltd/ShowArc.asp?id=561

看好我的回答时间,现在总有人复制别人的答案.

首先
1.商品房也是商品.

2.合同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中有明确的说明.

建筑面积误差可以在3%以内,也就是说

你买一个100平米的房子,实际交房时,97米或103米,

都是在合同允许范围之内的.

所以,你的房子如果缩水在3%以内,不算欺诈.

交房时,会有一个房屋使用说明书(你看,是商品吧)还有一个房屋质量保证书.里面会约定一些内容,哪些是开发商负责,哪些是物业负责,哦,这个东西一般是商家写的,呵呵,没有哪个商品的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是消费者写的.

退贷当然可以啊,如果你的房屋有确实的质量问题,可以全款退的,但你要有信心才行,一定要开发商认为,这确实是质量问题. 但提醒一你一下,就算打到法院,也会判开发商来维修的.

赔偿的问题嘛,如果你要求到赔偿了,赶紧收着,别不知足,能给你钱,已经很不错了.别再要求这要求那,还带着街坊邻居的,全都要求赔偿去.开发商赔你一个可以,但是,赔一堆人可就没戏了.所以,如果要求赔偿,别等大拨一起去,一定要第一个去才有机会,人多了肯定没戏.
当然如果要是闹事儿的话,人越多越好!东南四环有个项目叫观筑,房子那叫一个差啊,他们的业主一起开车上三环,把车往国贸桥中间一停!!!!都TM别想走!后来怎么样?嘿嘿,观筑的竣工备案表让国家管理部门(我忘了是建委还是什么单位了)收回了.

顺便问一句,买的哪儿啊?多少钱?

是商品,并拥有出售,抵押,交换......等权利,应该有知情权,不可以退货,在购买商品房时如果向开发商交了公共维修基金就相当于终身保修,在没有及其特殊的情况下不会得到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