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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23:00:49
我与原单位订立的合同为04年1月到06年1月。我于06年2月找了一份新工作并向原单位提出辞职。
据我的理解,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签,如果我提出辞职的话,可以立马走人,不需要等很久。我就跟他们说我要辞职。然后管人事的那个小头头听了以后异常恼怒,大骂我一顿,然后还说了很多威胁的话。说什么现在我们处于事实合同期间,所以合同还没有到期。说,不信你去查劳动法。我当时蒙了,啥也没说,后来上网查了一下,发现事实合同已经损害了我们这些劳动者的利益。我又看了一下我的合同,我的合同上也是明文规定的合同到期,合同即为终止。合同里只规定如果合同没到期要是想辞职的话,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觉得我交了辞职报告,再加上合同到期了,就可以立马不用来上班了。然后他们威胁我这一礼拜必须来上班办手续,否则按旷工算。我觉得这个算得没道理。我说那我请假行不,我的婚假还有很多天。他们说不行,就不请给你。
他们口口声声说按规程办,必须待1礼拜,可是怎么别人三两天就能办好,甚至一天就能办好呢?而且是他们的合同没到期。如果真是待一个礼拜就给我办手续,也倒好了,我也认了,可是我就怕他们是拖着我,因为他们不愿意看到一向踏实干活的我突然找了一份称心的工作,老想给我弄黄了,如果我待一个礼拜,他们也不会给我办手续的。
我新找的这份工作对我来说很重要,对于我这样一个普通人来说,找一份工作实在不容易,况且新招的工作也是我费了很大劲自己努力来的,而且是我向往的。新招的工作需要马上上班,我就没理那边很快上班了。
听说那边要给我按开除处理。我觉得不应该。我不是领导,没让单位花钱培训过,不掌握单位的机密,我想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对我?就是因为我说走就走了?可是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我也在持观望态度,看看单位给不给我续签,要是给我续签的话,我还真得考虑考虑了。可是他没有任何表示。所以我就自己又找了份工作,我不想在没有保障的环境中干活。
其实据我分析,单位是故意不给我们续签合同,因为原先的合同上写着,单位给上两险,但必须是注册成公司以后。这都两年过去了,终于在年底成了公司,我的合同也到期了,他们想拖着我们这一批人,不给你续签,也不说让你走,你就在我这里干着,可以随时威胁我们说让我们走,多多加活,然后还可以威胁不给你上保险。他们现在扣着我1个月的工资,而且还有档案,还威胁要往我档案里记东西。我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力。对了,我的档案在人才市场我们单位开的户下,费用为从我们这里克扣了给我们交上。我现在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好了。
而且,原先单位拖欠我们3、4个月的工资,我都没说走,但是合同里有一条就是如果单位拖欠工资3个月合同就可自动解除了,那时候走了很多人,我都没走,我坚持到合同到期了。可能是觉得我一向老实巴,没有这个胆量吧,再加上年轻阅历浅,再加上他们是学法律专业的,欺负我不懂法?所以老是吓唬我,我都快吓出心脏病来了,老是吃不下睡不好。哎。如果说这个事上我有错,我相信他们的错比我更多。可是我怎么就想不明白,本来是一件他们很没理的事,怎么说起来就那么振振有词,好像我犯了滔天大罪似的?
他们说办手续需要1个礼拜,我也看过别的同事走,办手续,很简单,就是找几个部门主任等签字就行了,就一张纸。他们可以很快办好,也可以故意给我拖着办。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我把借的书都还了,要是也还了,工作也都告诉他们我的进度,那些没做那些做好了,放在什么地方了。他们所谓的交接就是让我等着,等他们再招上一个人来我才可以走,才不管那样我是否受得了,等得了呢。你等不了就说你旷工,就说开除你。我不知道我犯了什么错误,那么严重要开除我?

哦,如果你确实没在工作中犯错误的话,很显然公司的这种作为是违法的.
你可以去劳动局申诉,告其出面解决.
其2可以向仲裁机构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如果你不服的话或者对方不执行的话,你可以起诉,我认为合同上的条款对你很有力,你完全可以经过仲裁后起诉公司,但注意的是必须先仲裁啊,这是劳动法的饿特别规定.
祝你好运.

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确实是你的错,换位思考你也会很愤怒,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解决此事,我洗望你冷静点,改变态度找到原单位协商解决,诉讼对你不利,顺便咨询一下律师,保留好证据,以备后患。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再对劳动者作出任何处分都是没有约束力的,是无效的。劳动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