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席筒剧本:女方提出离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15:37:18
2005正月,结婚前,女方曾提出各种要求,要求买些高档的用品(笔记本电脑等),结婚的大多数的东西,都是女方提出要买,否则,不同意结婚。男方被逼,只好同意买。结婚之后一个月,男女各自去了不同的地方打工,女方2006年正月回来,提出离婚,后经亲人两边的村领导做工作,同意回男方家,四天后,女方逃跑,被南方追回。现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女方有第三者,但是第三者离家远,没有抓到实质性的证据。请问:男方可以要求退出结婚前的彩礼和已购买的贵重物品吗?
如果 不可以 那男方不是很吃亏 被骗的感觉

楼上几位的回答均不正确。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彩礼的保护,但是仍然可以部分追回。

一般来讲,如果结婚时间不长的,结婚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对于一方向对方索要的物品或钱财,在提供证据的前提下(一般经过媒人或他人索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其依据为婚姻法中的结婚自愿,不可以附条件等原则性规定。

按照你的情况,我作为一名法官,如果我判的话,只要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如彩礼的数额及物品确系索要等,你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部分支持。
如果你的彩礼是1万元的话,你们结婚一年,基本上能够返还3000至6000元的样子,具体还要分析案情才能确定。

祝你好运。

“已购买的贵重物品”要看是什么性质,如果有证据证明不是出于自愿,而且有相关票据,可通过法院确认为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一方执意要离婚,肯定是要判离的。但在财产分割时可要求过错认定,无过错方应获得补偿。
关于彩礼,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二)双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姻法规定,婚前彩礼部分,法院不于支持,但是,由于婚前的巨额彩礼致使一方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

不可以

不能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