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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3 17:44:19
案例2:张黑和李小妹1993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双方都提出了离婚,只是由于家庭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而由张黑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女方在此时刚刚做过人工流产手术,故终止了诉讼。
94年春,张黑的父亲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留有房屋2间,由于张黑的母亲在3年前已先于其父逝世,这一遗产的继承人除了张黑就只有一个弟弟和2个姐姐。张黑考虑再三,最后对姐姐和弟弟说,如果他继承了这份财产,到离婚的时候他就得分一半给李小妹,为了不使肥水流入外人田,他决定放弃继承,等他与李小妹离婚后,在让弟弟通过赠予的方式将房屋转给他。
这样,姐弟4人到公证处作了遗产分割协议书,一致同意将12间房屋分给张某的姐姐和弟弟3人。2个姐姐每人3间,小弟由于在家待业,故分到6间。张黑的心里也害怕小弟今后不守信用,公证后又要小弟给他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日后一定如期奉还。
94年秋,法院判决张黑与李小妹离婚时,对其夫妇共有的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分割,当时李提出应将张黑父亲遗留的房产中至少分一间给她,张拿出经过公证的协议书说,我已放弃了继承,那房子中就没有我的份儿,还能有你的吗?张提出他从此去单位住办公室,所以法院未对这个问题作处理。
95年张黑准备再婚,其小弟便以赠予的形式,将3见房子还给了张黑做新房。这个赠予合同也进行了公证,并进行了房产变更所有权的登记。李小妹得到这个消息后,就诉讼到法院,认为既然张黑现在是事实上继承了这3间房,那就得分她一间半。
问题1:本案中张黑先放弃继承后又通过赠予而取得这3间房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题2:李小妹主张她应分得1间半房是否可得到法律支持?为什么?
请问一楼的能否具体指出在<民法通则>里第几款第几条之类的依据呢?
难道说侵犯到李小妹的合法权益就算犯法吗?虽然张黑的本意不是好的,可是在他所做的一系列公证、合同里看不出哪里违法了啊!!
不好意思,我不是学法律的!这是《法律基础》老师给布置的作业!有什么幼稚的想法还望大家谅解!!!

1:如果张某是单纯的放弃继承后别人赠予而取得是有效的,但本案中张某是为了完全取的3间房屋而蓄意的放弃继承损害了李某的合法利益故为无效,且放弃继承并非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2:应该支持,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无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了,张黑可以继承3间,在张某和李某离婚时,如无特别约定则为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