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91 persona5本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办理抵押,在抵押权实现后如何处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4 16:54:58
我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某乡镇企业停产多年,在我整理信贷资料时发现,该企业的厂房已经设定抵押,经律师函证抵押有效.但我发现由于历史原因,设定抵押的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设定抵押.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对于农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权益,是不允许设定抵押,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但由于地随房走而出现的抵押,则不在禁止之列。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关于这种地随房走一并抵押后,在处置抵押物时,如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的问题上,担保法亦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后,未经法定程序部的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我想请教各位专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处置上述企业房产时,其所占有的集体土地如何处理?
评估公司在评估房产清算价格时,没有考虑土地权属对房产处置清算价格的影响,这样是否有欠缺?应该如何考虑?

要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