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邢江区邮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11:17:22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是物业区域内产权人、使用人在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居住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并登记备案,代表该物业区域内产权人、使用人实施物业管理的不以赢利为目的自治组织。
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根据政策规定:居住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在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居住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一般是以业主代表大会的方式选举产生,并定期换届选举,委员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产权人、使用人通过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该物业区域内产权人、使用人实施物业管理的主体。
主要职责有:
1、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2、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3、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4、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5、组织召开产权人大会或产权人代表大会;
6、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各项工作。
但实际上,业主委员会应该在取得所有业主授权的前提下,全面负责整个小区共同财产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