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到甘南多少公里:国家税务总局-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00:31:38
国家税务总局-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
http://www.bjsat.gov.cn/contentpage/cn161.jsp

八、境内劳务不予征税确认证明(格式七)的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凡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国税机关出具的不予征税的证明。

问题:“凡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的”请教如何解释其意。若有实务经验并陈述其办理过程者,愿加追加分数。

1.国外公司在华没有设立机构、场所。
2.该公司向在华设立机构场所的公司提供服务,如设计、咨询、培训等。
3.办理程序:
1).填写《非贸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项目办理表》一式两份。随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税务局审核后在《办理表》上敲章(一般三个工作日)。
2).填写《非贸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以上盖章的《办理表》复印件,对方提供的该项服务的发票复印件,到税务局办理出证。一般五个工作日后即可拿到《境外劳务费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3).凭《境外劳务费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红色一联及其他所需材料即可办理付汇。

“在华机构、场所”是涉外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个专业术语。理解你所说的“凡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的”,还应从法规原文的角度出发,结合实务进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对此作出如下规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并在第4条中对第3条所说的“营业代理人”作出详细规定:“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因此,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凡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的”,应符合以上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不构成机构场所,不但是未设有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程作业场所、提供劳务场所,还不能有具体的营业代理人。否则,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免税。

在实务中,外国企业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取得收益并获得免税的,主要是指:(1)从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收益;(2)从事科学研究、能源交通等国家鼓励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

实际上,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这种不设有机构场所的业务发生得非常多,主要是从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收益予以免税。特别以香港和台湾的企业(属于外国企业),有很多都渗透到了大陆,主要是在沿海省份,不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固定的营业代理人,外国企业派个代表,境内境外飞来飞去,没有常期住所,享受非居民税收待遇,提供一些技术、咨询服务,其实有很多是在转移财产的,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凡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的

敝人愚见:指外国机构或人员来华提供以上所列劳务,但不设有常驻机构的。如外国技术人员来华从事技术服务,外国演出团体来华演出等。

最关键的是要去看两国税收安排协定对常设机构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