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物猎人ol 灭星龙套:关于法律方面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18: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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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市营造良好的投资、建设和干事创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行政性、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包括以下各项:
(一)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或监督,依照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
(二)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向社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以收费形式筹集资金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收取的费用;
(四)非技术贸易机构收取的技术转让费、咨询费、服务费和培训费;
(五)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通过技术资料成果有偿转让,通过举办展览、组织培训和开展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应纳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的收费;
(七)经营者利用场所、设施、技术、知识、劳动等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获得收益的结算价格和费用标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性、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管理工作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性、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性、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及贯彻执行;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审核呈报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负责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并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的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违反收费政策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各级政府的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性、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在本系统内的贯彻落实,督促所属收费单位正确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为依据。在本市范围内,需要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按审批权限,上报上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
各级行政机关应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不准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收费。
第七条 符合《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范围的经营性收费,由市物价局审核后,呈报市政府批准。行政性收费和重要的事业性收费,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呈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行政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收费立项、标准按《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事业性收费规定由市级审批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 行政机关或授权的事业单位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批准制发证、照、簿、卡或者开展人员培训、考试、比赛等,财政部门未拨给经费的,可以收取工本费和培训、考试、比赛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应以证、照、簿、卡的制作成本为依据,由市物价局按照工本费的计算办法核定,不准变相加收管理费和手续费。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发的证、照、簿、卡,一律不准收费。培训、考试、比赛费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报市物价局按有关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收费部门和单位需要设立或变更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标准,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具体方案,并附以下资料:
(一)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
(二)上级政府或部门有关开展该项工作的正式文件;
(三)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测算方案,包括收费成本构成、收支预算资料和预算拨款情况等。
第十一条 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形式。
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标准,应该按照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核定。必要时召开价格听证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物价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由政府定价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许可证》是依法收费的合法凭证。《收费许可证》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每3年核发一次,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收费许可证》每年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验一次,经审验合格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年审时按规定收取年审费。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之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的,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交费单位和个人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收费审批通知书》并使用财政、税务部门印制的有效票据。凡证、书、票与规定不符的,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
第十五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经营性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单位申领收费票据时,应持《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票据工本费。
第十六条 各种行政性收入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所收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根据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上缴同级国库。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及事业性收费,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凡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并在政务公开或经办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收费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经批准收费而不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继续收费的;
(六)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七)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或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的;
(八)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九)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条款的,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其中有关立项、收费票据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内容,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若建房占用该道办理了合法手续(即合法占用该道),则很难认定建房人侵权,除非您能充分举证证明该道原为过路人必需通道(需根据具体所在位置、建房地的位置、性质等综合考虑),或证明建房人所占地超出政府部门的审批,或证明政府的审批行政行为违法。
虽现行规定有所涉及,但实践中不易获取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