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大火诡异:朋友被公安逮捕(未宣判).某报刊登报道,但报道与公安局认定事实不符.家属能否对通讯员报社提出赔偿要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6 10:47:20

1、关于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第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此,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来看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对被告的确定。
  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我的建议: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提起侵权诉讼,因为法院才有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的权利,如果新闻媒介的报道与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有严重出入,再提起诉讼,法院可以根据《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直接作出民事裁判,这样胜算更大。

人的名誉权不因为他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而有什么不同,报道与事实不符,侵犯了名誉权的家属可以对通讯员、报社提出赔偿要求。

如果报道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如实进行的,那么报社应该没有责任.不过我个人认为 ,你们现在需要做的是尽早委托律师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去找报社的麻烦.祝你们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