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像桃心的岛:谁看了4月9日的今日说法?有个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4 11:20:55
就是4月9日的今日说法
姜某的女朋友在姜某家六楼放煤气自杀,住在2楼的张某(?)凌晨3点起床后闻到煤气味,急忙打电话给煤气公司,然后又上楼逐个通知邻居,到达七楼时,六楼发生了爆炸,支使七楼的木窗掉下砸伤张某。
张某的家人将姜某和煤气公司告上法庭,请问煤气管道这种不属于从事高危险作业?煤气公司公司(无过错)到底应该不应该承担赔偿?
当然如果这属于从事高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那煤气公司只能在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才能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如姜某的女友)造成的,那煤气公司仍然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理解对吗?
该自杀者已死亡。
虽然是人为的,如果适用高危险作业的话,那么并不是张某故意啊,是由第三人即姜某的女友造成的,那么煤气公司要承担责任吗?如果该自杀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的话。

在安装的过程中属于高危险作业,但是已经安装完毕的就不算了吧。所以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