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隆任妙音情歌对唱:算正当防卫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10:03:46
看了“13岁男孩强暴女孩 因未到刑责年龄获释后再杀人”的新闻后不免让我联想到这个问题。
在该案中,如果13岁男孩在深夜带着尖刀闯入被害人宋惠丽(以下简称宋)的房间后,把宋惊醒,在该男孩拿刀向刺宋时,反被宋顺手抄起床边的一把剪刀刺死。
那么,该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因为该男孩曾强奸宋的女儿,因不满14岁被无罪释放。因此,主观上宋知道他不满14岁。
正当防卫的要件之一就是对方正在实施犯罪。但该男孩刺宋的行为,由于主体不适格,因此不是犯罪。所以,本案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这一要件。
现请大家讨论,该案如何判决?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理由:宋在面临自己生命危险时,为避免该危险,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
C、避险过当,理由:紧急避险要求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面临危险可能产生的损害。但在本案中,双方都是一条生命,并无高低贵贱之分。不能拿别人的生命,换取自己的生命,因此,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D、其他原因,免除刑责。
E、构成故意杀人罪,无法定从、减、免规定,只能酌情从轻处罚。
欢迎大家讨论

A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无限度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男孩已经拿刀刺向宋了,属于"在进行行凶、杀人"的阶段。男孩儿未满14岁只是影响其罪名是否成立的要素,其行为已经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开始”的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开始,应当是指不法侵害行为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其己经开始实施,并且使其侵害对象受到直接威胁,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将会受到侵害的。因而,其特点为,
其一,客观方面不法侵害有一定积极的作为,且己经开始,因而不同于犯罪未遂的着手。
其二,从侵害行为的程度上看,该侵害行为的对象己经受到现实直接的迫在眉睫的威胁,达到了如果无防卫措施,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将会受到损害的程度,对这一标准可简称为危险紧迫说。因而宋采取防卫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的,即:侵害行为己经开始,且人身危险己经直接迫近。

所以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Ps:SmallA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我选C

A

我个人认为应该属于防卫过当.
原因: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这是显而意见的,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虽然13岁男孩年龄没有达到法律规定年龄,但是其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在该男孩拿刀向刺宋时,反被宋顺手抄起床边的一把剪刀刺死。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相对一个孩子来说,宋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我同意smalla8447的看法,认为是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