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处理器构架:请问律师 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21:45:11
比如2004年我签了一份总的借款合同,规定三年内在50万内可以签订从借款合同,根据总合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50万30年,也是2004年生效,2034年失效,现在于2007年签订了从借款合同,30万30年,这样最高额抵押担保就无法担保2035到2037年的从借款合同,此时若是违约,如何实现抵押权。最高额抵押和从借款合同又是什么关系。发生纠纷如何解决?谢谢。

首先请确定,2007年约定的30年期限,是否构成对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抵押人都同意最高额抵押的期限延长至2037年,那么在”非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前提下(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2条中规定,“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成立的,期限延长至2037年.

如果2007年约定的30年期限并不是对主合同的变更,或者抵押人不同意这样的变更,那么就该以主合同为主,最高额抵押的期限到2034年为止.

这情况下,2007年签订的借款,在2034年之前,还是依主合同的约定履行;2034年后,变成普通债务,抵押人及其抵押物不再担保该借款合同.

主借款合同规定的是30年就应当在此范围内行事抵押权,超出部分自然不包括在内。后面的从合同就不要签到30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