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肉能不能浇牛奶:假若行贿人如实交待行贿事实就不追究责任,会对反腐败工作产生什么影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7 09:28:11

刑法中是有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可说是我国唯一的“污点证人”制度。看惯香港影片的人对这个词该不会陌生,所谓污点证人制度,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国家利益作证可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其做法为通过豁免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取其证言,换言之,国家执法部门不能再追究该证人与其证言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许,在主张有罪必罚的人看来,证人豁免制度会造成放纵犯罪的后果。但实际上,该做法出自利益权衡之考量:尽管这样会使因涉身违法犯罪的污点证人不再受到追究,但是所换取的是污点证人心甘情愿地提供证言,揭露以及证实其他违法犯罪更为严重者的相关行为。豁免污点证人,旨在分化瓦解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放弃对迷途知返者的追究,转而对准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污点证人制度既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利于打击犯罪。国家对污点证人的让步换取了对其他严重违法犯罪分子的精确打击,这种代价是值得付出的。

尤其是在行贿受贿这种“一对一”的对向型犯罪而言,犯罪事实可谓“天知你知我知”,如果行贿者不作证,就很难定受贿者的罪,但行贿者作了证,就意味着也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己也将受到法律追究,这样他还能愿意站出来指证对方吗?惟有承诺他不对他作处罚或减轻处罚,才能打破他和受贿者之间的利益联盟,把对国家利益有更大损害的受贿者绳之于法,所以刑法的这条规定,并不是放纵腐败,而是反腐的一种策略。

在司法实践中,更是早有例子了。最著名的当属綦江虹桥案,行贿者费上利因证明受贿者林世元受贿而受到检察机关的特殊关照,其行贿行为未受追诉,但林世元却因受贿而被判死刑。这个案子引发了不少讨论,很多就是关于“污点证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