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故事台湾老版:交通法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9 01:41:04
我于06年4月14日在陕西省西禹高速公路,快到西安时将车撞向高速路防护栏,后报了警,交警将本人行驶证和驾照扣留,并将车辆拖到一个汽修厂停放,此都未出具任何通知或者单据。
第二天,我去高交一大队进行事故处理时,他们已给我联系了汽修厂和保险公司,但我坚决不同意他们联系的汽修厂进行维修,要求他们出具事故认定书,我自行选择维修厂家,
但他们以必须先要通过陕西省物价局进行车辆定损后才能出具事故认定书,说这是陕西省的地方法规,但按新交通法,我这种单方面责任的交通事故并不需要出具这样的定损单据

交警出示的省物价局、省交警总队近日印发了《陕西省道路交通 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是2003年制订的,是在新交通法之前的,

请问交警在出具事故认定书之前必须要这个定损单吗?

根据你的介绍,只涉及到赔偿高速公路设施的问题,至于你的车辆如何修理是你自己的权利,任何机关无权干涉.因此车辆不被放行的,你可以起诉扣车机关.

那我怎么办处理才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