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师295是极限速度吗:国际商法跪求帮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04:33:01
国际商法紧急求助:买卖双方签订销售一批食糖的合同,CIF纽约。支付方式是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货物需运抵纽约或习惯上安全的卸货港或由买方指定的在纽约、费城或巴尔的摩的精炼厂”。合同中没有载明不可抗力条款。在签约之后货物运抵之前,美国对食糖施行配额进口。这批食糖没有获许进口,因此存放在纽约的海关仓库里。由此买方拒绝付款赎单,卖方提起诉讼,认为买方不能因进口限制而拒付。买方辩称:在合同中因双方有关交货的约定使合同转变成了目的地交货合同。
那么,按照《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析:此合同属于CIF 合同还是目的地交货合同呢?合同中双方所附加的约定有何效力?买方是否可以以合同落空或不可抗力为由而免责呢?作为卖方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麻烦各位帮忙,急用,尽量解释得详细一点,拜托各位了,拜托拜托了!21号就要交了,拜托高手了!!

********************************************
1、CIF合同
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交货”。在CIF条件下,卖方只要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2、合同附加的:“货物需运抵纽约或习惯上安全的卸货港或由买方指定的在纽约、费城或巴尔的摩的精炼厂”。是对卸货地点的要求,<<2000通则>>允许CIF条件下买方对卸货港口作出若干选择。但这不是合同矛盾的实质。
3、不可以
合同中没有载明不可抗力条款。也就是说这批食糖有没有获许进口不属于本合同的不可抗力。因此不可以以合同落空或不可抗力为由而免责。合同应当延期执行。
4、卖方的教训:
(1)在发货后应该尽快一单据交割获得货款。
(2)在合同中要明确声明不可抗力。
*******************************************************

我觉得是CIF合同,后面的约定并不是表示交货到目的地
既然是CIF,卖方已经在托运时履行了交货义务,就不存在合同落空了买方这里面应当自己承担风险,卖方对于合同已经履行了,也没有不可抗力的问题

相信我
我 是问老师来的~~~

CIF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你卖方的义务是要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的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而买方对应的是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进中许可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进口所需海关手续。从你的陈述看,是因买方国施行进口配额限制造成,根据上述规定,应由买方承担责任。这一应属于不可抗力。汲取的教训是订立的合同要明确、具体,不能采用“或...或”方式;要清楚对方国家对贸易进出口方面的在求与限制。

<<2000通则>>规定CIF贸易术语货物所有权,风险划分界限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也就是说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一切风险就归买方所有.所以美国对食糖施行配额进口,这批食糖有没有获许进口,是买方的责任,与卖方无关.和不可抗力无关.
教训就是订立合同时不要画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