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半山搬家公司:(法律)遇到这样的问题怎么办?高手请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4 05:53:14
梁蓉(女)的父亲于1992年去世,遗下房屋三间半,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 发生争执,故遗产未作分割。1994年5月,梁蓉与王兵结婚,同年7月,梁蓉分得父亲所遗房屋一间半,价值20000元。婚后一年梁蓉与王兵的夫妻关系尚可,后来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1996年3月,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表示同意,但在财产处理上,男方要求分割女方婚后所得房屋折价款10000元归他所有。此外,婚后他欠别人债务4000元,要求女方偿还其中的一半。女方不同意分割她所分得的遗产,也不愿意偿还婚后男方所欠的债务,并且提出要求把家中所有的一套柚木家具中的三分之一归她所有。
经法院查明,男方在婚后为其胞弟盖房确实向友人借过4000元,至今未还。女方所说的家具是男方于1993年底为准备结婚所购置的。现双方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处理上各持己见,达不成协议。

(1)女方婚后所得遗产,男方是否有权分割?
(2)男方在婚后所欠债务,女方是否有义务偿还其中一半?
(3)女方要求分割三分之一的家具,原则上是否予以支持?

1,男方无权分割。女方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是在结婚之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当时因为具体分割问题,于结婚后才拿到房屋的折价款,但并不影响房屋的婚前财产性质。可以这样理解,92年其父去世时,梁蓉已经对房屋具有了所有权,只是与其兄共同所有,没有具体分割。
2,女方没有义务偿还男方所欠债务。男方欠的债务并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借,而且,似乎也没有经过女方同意。但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借款,那么女方有义务偿还借款,偿还后,可以以没有经过其同意和借款并不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由向男方追偿。
3,不予支持。家具是男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目的不影响其性质。

1,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虽然没有分割,女方与其兄对遗产享有共同共有权,房产应该算是婚前取得。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2 有义务偿还,夫妻婚后债务为共同债务,现在不管男方借钱的用途,除非债权人在借钱时就知道是男方的个人债务或是知道他们夫妻二人有财产协议,否则就有权向夫妻中任意一人主张偿还。至于女方在履行偿还义务后,可以以该笔借款系男方个人借款为由向男方追偿。
3 家具系男方婚前财产,女方无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