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的大福报的例子:日本幕府到底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3 05: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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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 府

  12世纪末至19世纪日本武家政治时期的最高权力机构。该词出自汉语,意为将军出征时的帐幕。日本历史上曾有镰仓幕府(源氏幕府)、室町幕府(足利幕府)和江户幕府(德川幕府)。10世纪以后,公地、公民制解体,皇权式微,社会动乱,武士阶层随之崛起。1185年,关东源氏和关西平氏两大武士集团相争,前者胜,控制中央政权。1192年,源赖朝从朝廷取得征夷大将军称号,于镰仓置幕府,武士贵族专权自此始,天皇形同虚设。1333年,镰仓幕府亡,政权复归皇室。1335,足利尊氏弟兄起兵镰仓,1336年,两度攻入京都,废后醍醐天皇,立光明天皇,设幕府于京都。1338年,北朝天皇授足利尊氏征夷大将军称号;1378年,第三代将军于京都室町街建新幕府,故名室町幕府。1573年,室町幕府亡。1600年,德川家康于关原(今岐阜县)之役击败反对派大名联军,权势日重;1603年,任征夷大将军,于江户(今东京)建幕府。1867年,将军德川庆喜被迫还政天皇。1868年1月,天皇政府军大败幕府军。4月,江户和平移交给政府军,幕府领地大部被没收。德川幕府亡。幕府历史至此结束。
  回答者:谢楚婧 - 试用期 一级 11-28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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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镰仓幕府(源氏幕府)这句不对,镰仓幕府在第三代以后就不在是由源氏出任将军,而是来自皇族或者藤原家。因此把它称为源氏幕府不托
  评论者: QHCS - 试用期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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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幕府制度的特征、形态和变迁

  郭润涛

  原载《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网络发布文字稍有改动

  幕府制度是我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它作为一项用人行政的制度,在历代国家政治中,尤其是在地方政治中一直起着重要作用。本文试就我国幕府制度的基本特征、存在形态和变迁诸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幕府制度的基本特征

  “幕府制度”与“幕府”是两个既互有关联,又互相区别的概念。“幕府制度”是后人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幕府”所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认为,幕府制度是存在于“幕府”之中的制度[1]。
  “幕府”一名始见于《史记》。《史记·李牧传》记载:“李牧者,赵之北边良将也,常居代、雁门,备匈奴,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输入莫府,为士卒费。”据注家们的解释,“莫”为“幕”之讹;或者,“莫”“幕”古字相通。总之,“莫府”即“幕府”[2]。从上述记载看,大约在战国之际已有“幕府”其名。《册府元龟》就据此推断:“战国之际,始谓将帅所治为‘幕府’”[3]。
  何谓“幕府”?从《史记》和《汉书》的记述及注家的解释看,有两个意义:一是指将帅的军府。一般认为,将帅的军府之所以别称“幕府”,是因为古代将帅领军出征,军无常处,治无定所,而以“幕”建府。[4]二是指将帅或者将军。《史记·李广传》云:“……莫府省约文书籍事,然亦远斥候,未尝遇害。”司马贞《索隐》说:“凡将军谓之莫府者,盖兵行舍于帷帐,故称莫府”。这两种意义虽然一指军府,一指将军,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幕府”其名源于军府的建筑。从建筑上看,当时的军府是一个临时搭建的帐篷。后来人们称其为“帷幄”、“军帐”等等,都是从它的建筑特点而言的。
  在此,我们把军府的建筑特点撇开,而来考察作为“将帅治所”军府内部的情形。换言之,军府中存在的“制度”究竟如何?
  有关李牧幕府的情况,《史记·冯唐传》记载着冯唐对汉文帝的一段话:

  臣闻上古王者之遣将也,跪而推毂,曰阃以内者,寡人制之;阃以外者,将军制之。军功爵赏皆决于外,归而奏之。 此非虚言也。臣大父言:李牧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赏赐决于外,不从中扰也。

  联系上引《史记。李牧传》的记述,可以看到李牧为将拥有下述三项权力:(一)“便宜置吏”。这是指将帅可以根据战争形势自主设置僚佐属吏。所谓“吏”,许慎《说文解字》云:“吏,治人者也。”可见,是将帅之下管理“士卒”的官。这些吏既包括与士卒为伍、率之冲锋陷阵的武职军官,还包括将帅军府中辅佐将帅指挥作战的文职军官。这是组织人事方面的自主权。(二)“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这是财政上的自主权。(三)“赏赐决于外,不从中扰”。这是军功赏罚的自主权。当然,在将帅所拥有的自主权中还有一项不言自喻的自主权,即将帅在军事上的决策指挥权。对于将帅而言,唯有同时拥有上述四项自主权,才称得上“阃以外者,将军制之”。
  由此,我们不妨得出结论:幕府制度是一种将帅拥有高度自主权的制度。这一结论亦为秦汉以降历代军府制度所印证,比如唐代的藩镇就是一个典型。《新唐书·藩镇传序》云:“安史乱天下,至肃宗大难略平,君臣皆幸安,故瓜分河北地,付授叛将,护养孽萌,以成祸根,乱人乘之,遂擅署吏,以赋税自私,不献于朝廷。”唐代后期藩镇的“擅置吏”和“赋税自私”,以宋人的观点,乃安史之乱以后出现的藩镇割据自雄;但从幕府制度的意义上,它是渊源有自,并非唐代的新发明。
  军府或曰“幕府”,是领军出征或戍边的将帅的军政机构。这已属定论。唐人颜师古注《汉书》云:“莫幕者,以军幕为义。”[5]既说明了汉代幕府的军事性质,也反映了唐代幕府的情况。后人也基本上沿用了这一成说,把军事将领的府署称之为“幕府”。然而,如果从“制度”着眼,那么,“幕府”在军政上高度自主的制度,并不为军事系统所特有,而是在整个政治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一项政治制度。它既存在于军政系统之中,也存在于行政系统之中。换言之,前述结论应当修正为:幕府制度是一种行政长官自主行政(包括军政和民政)的制度。
  由此推论,并不是因为我们对军府中存在的制度作了上述抽象,从而将幕府制度泛化,而是基于下述事实:
  首先,我国古代国家在很长历史时期里在政治运作上为“兵民合治”;在政治控制系统上是军政系统和行政系统合二为一。据《六典通考》云:“古者寓兵于农,将寓于卿,有事命卿为将,……乡遂之民皆军,属司徒;四时之田皆兵,属司马。”[6]章潢《图书编》亦说:“战国以前,军士在于闾里。有事焉而简稽;有时焉而教习。……其所处军置吏之名一随于乡党;惟出师行营,则以部队裨校之号,一切为殊。”[7]可见,其时军政系统与行政系统是混而不分的。战国以后,虽然有常备兵役,但政治运作体制依然是兵民不分,尤其是散布在各地的兵役,由郡负责管理与监察。《汉书·百官云卿表》记载:“郡守,秦官,掌治其郡,……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后汉书·百官志》记载:“每郡置太守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更名‘都尉’”。可见,秦汉时代的郡,并不象后世省、府那样单纯地治民,而是兵民合治的。林駉《古今源流至论》云:“汉之兵财在于郡守,故郡守得以伸其权。……夫汉内郡甲卒掌于郡尉,边郡兵官属于长史,守若无与于兵。然都试之讲,太守会之;虎符之调,太守分之,……则一郡之兵,守得以自将也。千乘、河东均输有官,雁门、沃阳榷盐有丞,守若无与于财。然苇蒲之入,郡得取之;廪牺之钱,郡得藏之,……则一郡之财,守得以自用也。”[8]又云:“汉兵大计皆在郡国。内而宿卫皆取郡国,外而征伐亦取郡国;然都试之役,太守、都尉事也,而县之令长、丞、 尉,必欲俱会……”[9]亦说明汉代的郡政包含军政的内容。因此,在战国秦汉时代国家政治的运作兵民不分的格局中,幕府制度也就不仅仅是军事将领拥有高度自主权的制度,而是执政长官拥有行政(包括军政和民政)自主权的制度。所以,《册府元龟·幕府部总序》说:“汉丞相三公开府,置掾史;司隶、刺史有从事史;佐京尹、守、相有掾史曹属,皆幕府之职也。”
  大体说来,秦汉以降,国家政治总是以军事威力作为控制社会的基本手段,因而在运作体制上一直实行兵民合治,地方行政长官既掌有治民的权力,又握有军政大权。明代以后,地方政治在兵事与民事的分理上才格局分明。但直到清代,军政与民政的分离始终是不彻底的。
  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在战国之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地方行政机构以及中央政府与负有征战使命的将军的军府,在用人自主权上完全相同。
  关于将军军府的用人自主问题,前引《史记·李牧传》以及《后汉书·班固传》“幕府新开,广延群俊;四方之士,颠倒衣裳”的记载,已然说明战国秦汉时代将军拥有用人自主权。此外的情况如何?章如愚《群书考索》云:“汉有辟除之制,有尚书选部,自县令以上始赴尚书调选,其余郡县之属吏,至于公府之掾曹,各自辟于其长;其诸侯王国自内史以下,亦皆得以自除。”[10]可见,所谓“便宜置吏”,并不是军府的特权。《古今源流至论》后集卷五“幕府奏辟”条云:“汉制:公府之掾佐、郡邑之属吏、诸侯王国之内史以下,皆得辟于其长。故曹参为相国,择郡国吏 ,召除为丞相史(前曹参传);匡衡为丞相,署陆赐集曹掾(匡衡传),此相府所辟也。何武以大司空辟鲍宣为西曹掾(鲍宣传),史高以大司马辟匡衡为议曹史(匡衡传),大司空、大司马府所辟也。属吏之辟于郡县,则如周景以刺史而辟陈蕃为别驾(后陈蕃传),王涣以考城令而辟仇香为主簿是也(仇香传)。内史以下之辟于诸侯王国,则如赵王张敖以田叔为郎中(田叔传),齐王襄以魏勃为将军是也(齐王襄传)。”可见,在汉代军府之外,几乎所有政府机构中,都可以自主用人,即拥有组织人事的自主权。
  在古代军府中,将帅拥有军政自主权。其军政自主权包括人事、财政和赏罚和军事决策指挥权。毫无疑义,就军事行为而言,军事决策指挥权是将帅整个自主权的核心。但就军府机构而言,“便宜置吏”的权力是其整个权力的基础。换言之,军府组织是军事活动的基础。当然,这里考虑的是复杂的军事活动。在复杂的军事活动中,军事组织总有两个部分:一是兵营组织;一是军府组织。而从军政而言,军府组织是整个军事活动更为基本的要素。在一次较为复杂的军事活动中,兵力的足够配备固然关系到战争的胜负,但将帅一人的智力、精力和体力也不足以操纵整个军事活动。换言之,军政需要建立军府、配备僚属来实施;诸如市租输纳飨士和军功爵赏等等军政行为,需要将帅幕下的军吏来运作。同样,秦汉时代,在我们通常称之为“行政系统”的政府机构中,就行政权力体系(包括司法权、财政权和组织人事权等等)而言,组织人事权也是其基本的权力。在国家对社会的政治控制和行政系统的行政控制中,无一不是通过组成行之有效的组织机构,来实现这些控制的。这用传统的政治术语讲,就是“用人行政”。
  由于幕府制度的初始阶段,国家政治领域军政和行政长官在组织人事制度上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而且,这种用人的自主性,始终存在于幕府制度之中。所以,本文认为,长官(包括军政和行政)的自主用人,是幕府制度的一项基本的制度,也是幕府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当然,在古代政治中,军事长官和行政长官所拥有的权力不是一成不变的。大体说来,秦汉以后,军政长官和行政长官的自主权渐渐被朝廷所收回。因此,幕府制度也就发生了相应的变迁。

  二、幕府基本制度的变迁

  幕府制度的基本制度有一个从“辟署制”向“招聘制”的变化。
  由长官自主配置僚属的制度,在我国古代政治中称为“辟署”,亦曰“辟除”、“辟召”和“辟举”。从本质上说,这是朝廷赋予所命之官的用人权力。因此,这一制度需要放到朝廷与其所命之官的权力关系中来理解。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选举考》云:“汉朝(王国)唯丞相命于天子,其御史大夫以下皆自置;及景帝惩吴楚之乱,杀其制度,罢御史大夫以下官;至武帝,又诏:凡王侯吏职秩二千石者,不得擅补。其州郡佐吏自别驾、长史以下,皆刺史、太守自辟,历代因而不革。”可见,根据朝廷与其命官之间在用人权力上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用人制度可区分为“命官制”和“辟署制”。本文把由朝廷直接任命官吏的用人制度,称为“命官制”;而把由朝廷命官自主辟署僚属的用人制度,称为“辟署制”。
  官吏的分级任命是古已有之的制度。《礼记·王制》云:“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郑注云:“命于天子者,天子选用之,如今诏书除吏矣。小国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孔颖达疏云:“崔氏云,三卿命于天子,则大夫以下皆其君自命也。”[11]可见,先秦国家任命官吏实行的是国王和国君两级任命制。马端临据此认为,由列国国君自命卿大夫、士的制度,就是辟署制。[12]
  不过,“辟署制”的形成在秦汉时代。它是与秦汉时代所确立的官僚政治体制相伴而生的。就官僚制的本质而言,它是与“世卿世禄”制正相反对的制度。从这种制度的存在方式而言,它总是与一定的用人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用人行政与行政用人密切相关,而且互为因果。秦汉时代所确立的官僚制,是“命官制”和“辟署制”的产物,具体点说,是由朝廷任命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再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自行配置僚属而完成的。而由朝廷命官自置僚属的方式,则构成了“辟署制”的特殊内涵。
  当然,辟署制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它是从春秋战国时代的社会与政治变迁中逐渐演变的结果。春秋战国之际,各国纷纷变法,在用人行政制度上,废除了“世卿世禄”制。秦国自商鞅变法后,“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13]而“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14]则说明秦国的中央和地方官员具有自命下级官吏的权力。前述赵国李牧幕府的“便宜置吏”,也与这种情况相同。战国时代的这种由朝廷命官自行置吏的情形,就是“辟署制”的直接起源。诚然,追本溯源,“辟署制”是从列国国君自命官吏的“自命制”变迁而来的。就用人行政的体制而言,战国以前的国王和国君的两级任命制与战国以后的朝廷任命各级长官和各级长官自置僚佐属吏的“两次”组建完成政府机构的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在官僚制度开始形成的战国时代,出现了“幕府”这一新名词。毫无疑义,这种新名词的出现,正是新旧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反映。“战国之际,始谓将帅所治为‘幕府’”[15]这既反映了战国时代列国政治的军事性质,也反映了用人行政体制的转型。领军出征或戍边的将帅可以自主地配置军府人员,这种做法虽然源于分封制时代的国君自命卿大夫、士的制度,但它已经改变了“世卿世禄”的实质;而且,正如因为军无常处、治无定所而临时以“幕”构建将帅府署的情形,将帅自主配置的军府人员也具有临时性。这种临时性既表现为将帅有事则命、事已则罢,因而其军府机构也不复存在;而且表现为将帅与军府人员在相互配合关系上的暂时性和自由性。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从战国时代“游士”和“客卿”的流行中得到印证。虽然战国之际“辟署”尚未制度化,各国的情况也有所差别,但“幕府”一名的产生以及《史记》关于“便宜置吏”的记载,足以说明一种新的用人行政体制已经逐渐形成。因此,战国时代是官僚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幕府制度的发韧阶段。
  秦汉时代,由朝廷命官自主辟署僚属才成为制度。“辟署”的制度化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一)明确了朝廷与朝廷命官之间在组织人事上的权力关系。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或行政机构的长官,由皇帝或选部选拔和任命;各级长官的僚属则由其长官自行辟署。秦朝的制度由于缺乏记载,难道其详;但《汉书·百官公卿表》表明,汉代官制基本上沿袭秦代。汉代在地方上承秦制以郡统县,郡守和县令(长),统一由朝廷选拔任命,但其掾史曹属则由其长官辟署;封国的制度,与郡县大致相同。作为中央派驻地方监察郡县的刺史,也享有郡守县令同等的权力。中央公府辟署掾史,则有一个从皇帝授命辟署和公府自行辟署向单一的由公府自行辟署的变化。《后汉书·百官志》:“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这也就是与地方政府的辟署制相一致。(二)限定了辟署的范围。汉代各级行政长官可以自主辟署的僚属,一般限于“掾属”,也就是各级长官办事机构中的低级官员;而不包括佐贰官,更不包括下级所属机构的长官。汉初,公府辟署的范围很宽,也很乱。尤其是所谓“三公”,在用人行政的权力上,任命与辟署往往难以区分。但随着官制的完备与厘定,任命与辟署之间的界限渐渐清楚,辟署的范围则限定于“掾史”。所谓“掾史”,指诸如“西曹”、“东曹”、“户曹”、“奏曹”、“辞曹”、“法曹”、“尉曹”、“贼曹”、“决曹”、“兵曹”、“金曹”和“仓曹”的正、副官员。[16]公府所能自辟的僚属,仅限于诸曹掾史,长史不在其列。地方郡县的辟署制,汉初就较为确定。郡守县令允许自主辟署诸曹掾史。据《后汉书·百官志》记载,郡诸曹略如公府曹,唯无东、西曹,而有功曹,还有五官掾、督邮、门亭长、主记室史等官,阁下和诸曹各有书佐;郡还置有“议曹”和主簿、文学掾、五经卒史、上计吏等。县诸曹略如郡员,官名上稍有差异。这些掾属都可以由守令自主辟署。郡守之下、诸曹之上置有“丞”,为郡守之佐,但郡丞如公府的“长史”,不为郡守所辟。强汝询《汉州郡县吏制考》说:“丞虽为佐守,实为属吏,非如后世郡丞得与太守抗也,故史每丞、掾并称,惟秩位稍尊,不由太守自辟为异耳。”《后汉书·百官志》记载:“每郡置太守一人,……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郡丞的职掌是佐守治郡事,具体些说就是帮助郡守总理诸曹事务。所以,瞿蜕园说,它是“官署中之事务长”。[17]这种总理或分管诸曹事务的佐僚,后世称之为“副贰”或“佐贰官”。汉代郡佐贰官,由朝廷直接任命而不由长官自行辟署。县的佐贰官即县丞和县尉 ,也不能由令长自主辟署,而直接命自朝廷。[18]
  汉代所确立起来的“辟署制”大体如此。每个政府机构或部门的长官,都可以自主辟署自己的掾属。而在一些本来没有配置佐僚的机构,在用人行政上似乎更多地保留了战国时创建的制度。如以监察郡县为职的州刺史,其佐吏如别驾、治中诸“从事史”,“皆州自辟除”;[19]军府机构,据《通典》说,“汉不见官属。后汉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有长史一人、司马一人、从事中郎一人、掾属二十九人,令史及御属三十一人”。[20]文献没有载明将军辟署佐僚的范围,但《后汉书·窦宪传》记载“……宪惧诛,自求击匈奴以赎死。会南单于请兵北伐,乃拜宪车骑将军,金印紫绶,官属依司空。”这是对将军府佐僚职员名额的最早规定。按公府辟署的惯例,自辟之属官为掾属以下人员。但在窦宪以前,将军大抵可以完全自主地辟署佐僚的;而且,窦宪之例实际上并未成为定制,属官之设往往因人而异。尤其是将军征战在外,其用人行政往往享有特权。《通典》云“汉不见官属”,这并不意味着窦宪以前将军没有属官,而是没有统一的设置。其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军府人员由将军自行辟署。实际上,所有官职都是从行政运作中逐渐建立起来的;佐僚之“职”与“名”,大都是由其长官“自除”而形成的。长官们在行政中因事设职,缘事名官,尔后才有各种各样的官职和官名。汉代政府各机构或部门的官职纷繁复杂、各有差别,其因盖在于此。
  魏晋南北朝时期,辟署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长官辟署佐僚的范围的扩大。具体些说,就是辟署的范围从掾属扩大到了整个佐僚系统,汉时由朝廷直接任命的佐贰官在这个时期也由长官自行辟署。这种状况的实质是各级长官行政自主权的扩大,但与汉代以前的情况有所不同,辟署僚属的范围一般限于佐僚,而不涉及下级政府的长官。造成上述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政局。由于魏、晋时期的国家都是由权臣所建立,这些权臣所依靠的政治力量是他们手中掌握的军事力量和自主辟署的佐僚,加上政局变动不居、动乱无常,各国政治不仅显出浓厚的军事色彩,而且显出鲜明的私家色彩。中央政府不过是这些权臣霸府的转变,地方政权则为军事将领所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