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达1931床垫 舒服么:如何违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11 17:48:33
我已经和用人单位签定了就业协议,因为单位效益不好,不想去了,该如何违约?就业协议能补发吗?就业协议到底有何用处?希望有知道的帮帮忙 再下先谢了!

毕业协议是学校统计就业率用的,工作后对学生没有太大的影响,不过像你这种情况,很常见的,也许是自己的要求太高了,当初应该想好的,协议书可以重发,必须得到用人单位的许可盖章,好好跟领导沟通。

什么是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有哪些主要内容?

所谓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就业协议”与“就业协议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业协议是就业协议书中所载明的内容,而就业协议书是记载就业协议的文本。
就业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内容主要有:
(1)签约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提倡诚实守信原则。
(2)毕业生应按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意向,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可在‘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约定'一栏注明。
(3)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理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4)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由学校审核汇总并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或报国家教育部们批准,列入就业方案下达执行,学校负责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5)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没,必须在备注内说明并签字盖章。
(6)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面如有其他约定(如升学、学位、、外语等级及计算机等级履行合同年限、工资待遇),必须在备注内说明并签字盖章。
(7)就业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三方面都应该严格履行本协议,若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8) 就业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此协议经鉴证后纳入就业方案,予以派遣。
毕业生不要轻视就业协议书[评论]

http://www.cer.net2004-02-04 10:51 作者:李喆

近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了吉林省某高校2003届女毕业生违约一事。通过此案希望毕业生可以有所借鉴。毕业--就业--签约--诚信--守法……

事件具体情况如下:

大学毕业生违约 被告被判罚1.2万余元

近日,吉林省某高校2003届女毕业生,因签约又违约,被用人单位告上法庭,并被判赔1.2万余元。记者从北京市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了解到,虽然大学生毕业违约并不是普遍现象,但这是近来发生的一例比较典型的大学生毕业违约案例,也有很多地方值得广大大学毕业生在求职和签约时引以为戒。

就业协议不是废纸

2002年11月,某报社派两名部门主任到某高校选聘文字编辑,小周参加了招聘考试。当天,她就签了约,一份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另一份是《聘用协议》。然而,直到2003年6月中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时,小周仍未来报到,也没有任何音信。原来她已经到另外一家报社上班去了。7月,报社正式致函,请其履行协议,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9月,在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报社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小周违约,要求被告赔偿。10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聘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毕业生不能随意违约

记者针对这个案例采访了北京市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任占忠主任,他介绍说,在北京目前这种毕业生违约的案例几乎是很少发生的,这是因为有管理办法制约,每个毕业生找到用人单位后都要先签订就业协议书,这个协议虽然是意向性的,但各个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和用人单位都要盖章才能生效,之后用人单位和学生再签劳动合同。这样由学校进行监督就可以避免学生“一女多嫁”情况的出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的管理是很严格的,一般只发给与每位毕业生相对应的惟一一份协议。但是,出现一些违约的情况与大学生对待就业协议认识上存在的误区有关。

误区一:就业协议书与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这个案例的意见分歧是所签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很多已经违约的学生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那就是他们往往愿意把自己摆在弱势的位置,因为刚毕业,不懂法律法规,也无法鉴别用人单位提出的这个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所以就业签协议最好不与用人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而实际上,在小周签订的《聘用协议》里对双方的责权利做出了更明晰的规定,其中第六条也特别提到:乙方签订本协议后,毕业前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否则,须赔偿甲方用人定编损失费壹万元整;如甲方不接收乙方,须赔偿乙方壹万元,如乙方考取研究生,可凭录取通知到甲方取消本合同,乙方不算违约。这样,用人单位就通过补充的聘用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关系和责任。

误区二:违约是双向选择据记者了解,现在大学生找工作时,有不少学生手里都捏着几份协议书,违约的毕业生也不少,这些学生普遍认为这不是不讲诚信,而是双向选择。这种认识其实是完全错误的,草率地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是危险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的就业协议不是一张废纸,都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本不能轻易反悔。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要承担责任。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去年在重庆发生了全国首例用人单位大规模解除大学生就业协议纠纷的案例,其中33名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没有认真检查协议内容,使用人单位没有和他们约定违约金,因此在解约时单位借机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毕业生应认真对待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一旦签约,就要履行,否则就要付出代价。

毕业生不可小觑附加协议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明确指出,以上案例用人单位之所以能胜诉,关键就在于签订的附加聘用协议,它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实际上也是最值得所有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共同关注的地方。因为,受到一些体制、法律等因素的影响,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于是单位、个人、学校三方的协议意向,往往在法律定性上比较复杂,司法介入很难准确严谨。而这个单位的法律意识很清晰,在就业协议书不能明确分清聘用关系(因为报社属于事业单位)的情况下,与学生签订明确的双方聘用补充协议,一下子使这种聘用关系有了清楚实在的约定,也为日后一旦产生纠纷提供了保障。左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和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想分清关系,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那么就应该签订劳资双方的协议。

通过这个案子左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获得胜诉就是得益于明确劳动关系的协议,所以签订权责分明的协议是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同等重要的事情。特别应提醒毕业生注意,在签就业协议书时,对待附加协议要更加认真谨慎,因为这样的协议的法律效力几乎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仔细斟酌后再签,切不可草率,更不能轻易违约。

重要的是毕业协议的附加条款有没有关于违约金的,如果有,你应该承担;没有的话就好办。
制度是人订的,诚恳的商议会是很好的解决办法,将心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