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快餐店利润高吗:罚金有无追缴时效?如何计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9 19:44:26
刑事判决中附加刑的罚金有无追缴时效?如何计算?

我国罚金刑执行方式不外乎四种,即一次或分期缴纳、强制缴纳、强制追缴、减免缴纳。

  1、一次或分期缴纳。遵照刑罚及时性原则,能够尽快一次性缴纳的,首先应考虑一次性缴纳,其优点在于不因缴纳拖延与分次进行而淡化刑罚效应,同时减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上花费过多的时间。分期缴纳主要是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衡量其有无一次性缴纳的可能性。事实上,如果在宣判前犯罪分子无力缴纳,宣判后犯罪分子被关押,已丧失了缴纳的可能性,除非其亲属愿意代为缴纳。

  2、强制缴纳。对判决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能够缴纳而拒不缴纳的犯罪人,采取强行扣押存款、查封款项的手段,从中提取法院判处的罚金额;对没有金钱但拥有其他财产而不缴纳罚金的人,采取强制查封其财产或追回其隐藏、转移的财产,将其中一部分拍卖、变卖以折抵罚金;对没有供生活使用之外的财产,但有固定收入却全部用于挥霍而拒绝缴纳罚金的人,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定期扣除生活必需费用之外的收入,以折抵罚金。强制缴纳是对一次或分期缴纳之后,剩下的能缴纳而不缴纳的犯罪人采取的特别执行方式或补救性执行方式。

  3、随时追缴。由于罚金的执行没有期限限制,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什么时候就可以执行,发现多少,执行多少,直到执行完毕。罚金刑不受时间限制,能有效地发挥判决的裁定惩罚犯罪分子,警戒社会不稳定分子,维护国家利益的作用,以实现刑罚的目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4、酌情减免。罚金刑的减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也就是天灾人祸,这是前提条件。第二,由于灾祸而致缴纳有困难,这是本质条件,一般是指丧失罚金执行的能力。第三,经法院裁定。

一次或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