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单将攻狄翻译:我国公先后有几部宪法,现在用的是第几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09:38:03

一共有4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宪法
现在是用的1982年的宪法,已经经过4次修正案
总的来说只有1954年和1982年的宪法才算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75年和78年的宪法由于历史原因是一种倒退

在我国,自1909年(光绪34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起,至1949年国民党政府垮台的40多年中,在社会动荡不定、政权更迭频繁的情况下,先后曾颁布过10部宪法。

新中国建国前夕,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在建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作用。除此之外,新中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1954年,在毛泽东主席的亲自主持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此部宪法。这部宪法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我国制度的基本原则。它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二,它规定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确认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四种基本形式。第三,确认了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极左思潮的氛围下,国家制定了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对1954年宪法的基本精神和许多内容与文字进行全面否定,在指导思想、内容和宪法体系上有严重的缺陷。1978年,文革刚刚结束,我们又起草了第三部宪法。1978年虽然对1975年宪法做了修正,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内容,但仍然保留了1975年宪法极左路线的痕迹,是一部过渡性的宪法。

1982年,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全面拨乱反正。在继承和发扬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实践需要和改革开放的正确路线,制定出1982年宪法。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这部建国后的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在结构上,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138条。1982年宪法是改革的产物,它对我国的经济体制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结构也作了符合世界宪法发展趋势的调整,是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

我国宪法的主要特点

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的三次修正,宪法内容进一步完善,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概括起来,现行宪法有以下四大特点与作用:

第一,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为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现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三,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宪法强调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1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

第四,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现行宪法强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保护,并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以及对残废军人、烈属、军属、盲聋哑及其他残疾公民和老人的保护。

我国宪法的发展与不断完善

从1982年宪法实施至今,已经21年了。21年宪法实践和施行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全面坚持和完善宪法,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才能够得到实现。同时,宪法自身也不是停滞不前的,它也应在改革实践和发展中不断完善。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此次修宪的基本精神可从以下五个视角中体现出来:(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因此,有必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中,作为我们国家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2)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把这个精神写进宪法,表明我们的政权更加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联盟的范围更加广泛和扩大了。(3)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文明写进宪法,表明全面推进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是我们国家的重要任务。(4)在私有财产权的问题上,此次修改是从个人权利、私有财产权、个人所有权的角度规定,对私人所有的财产加以保护。(5)将“人权”的概念写入宪法,这是以前没有的。我们相信,随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全面落实和践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整体推进,随着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真正建立,我国宪法制度也将不断丰富和完善,宪法的权威性将越来越高,一定会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第四部宪法: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第四部宪法的几次修改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历次宪法颁布及修改时间:

1954年9月20日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
1975年1月17日 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共30条

1978年3月5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
1979年7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
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宪法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