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牌子的香水好闻:这算商业贿赂吗?在线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14:25:54
某书店与某市教育研究室(市教育局直属的事业单位)签订一合同,内容是约定该研究室将该地区的中小学教材发行权交给该书店独家经营,同时约定书店按销售额的5%返还劳务费,请问这算商业贿赂吗? 如果这算商业贿赂的话,是研究室应该怎么选择教材的发行人,需要招标吗?
希望给点有价值的意见,而不是简单的介绍

“商业贿赂”是竞争法上的一个术语。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商业贿赂是指竞争者通过秘密收买交易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目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贿赂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一般把商业贿赂定义为: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按照上面的定义你提的案例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当然是!

应该不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说: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我觉得这是一种折扣行为!不构成贿赂,因为双方上一在已经谈好合作意象,而不是在教育研究室准备购书之前谈的,而且返还的客体是教育研究室而不是个人,所以这只是一种经过明示的变相折扣!不构成商业贿赂!

为什么不是呢?
首先,独家经营权,凭什么他有?
只是因为他给了5%的回扣!这个钱教育研究室得了。
然后,教育研究室只进这个书店的货,其他的货不进,
给整个市教育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不光是贿赂,还是恶意竞争,别的书店就在这一块
无利可图。

坚决反对这种官商勾结的行为!

楼上的说法我不认同,就算1块钱卖掉独家经营权,我仍然认为他是受贿。
这个权力给教育研究室本身就不合适,他没这个权力。

这只是常见的商界潜规则而已,懂行者肯定不会让人有机会抓住辫子。
如果你是投资人或管理者不想让企业资源流失只有用制度来约束或提前制约这种现象的产生。
如果你只是看到别人有利可图却不给你分一杯羹而心理不平衡,我劝你去为自己的事业多花心思,别人的事情不用你操心,而且你也操不了。
法律是给笨人参考的,其他所谓的维护公正条例也是如此。

这种情况最好别这样做,实行招标或意标,都可以,国家法定法规很严格,这样的类似情况出现问题的也很过,最好变通一下,因意而议!